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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是什么

2007-11-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露璐 我有话说

幸福论②

对幸福生活之向往和追求,可以说是不同时代、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人们的共同欲求。从这一意义上说,幸福似乎可以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价值理想。然而,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是伴随着时代变迁与文化价值的转移而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同的幸福观,使人们对“什么是好的生活”或“什么是人们应该追求的生活”作出不同的回答,并进而影响其获得幸福的方式。因此,当人们试图追寻幸福理想的时候,就不得不首先回到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即:幸福是什么?

在最为一般性的意义上,幸福是指人们所理解的一种良好的生活状态以及对这种生活状态的主观心境与内心感受。幸福范畴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这主要是源于生活世界的丰富多样以及人们主观心境与感受的错综复杂。因此,从终极意义上说,对幸福的理解似乎存在着这样两种不可能性:一是列出全面且彼此相融的幸福要目;二是使大多数人在主观心境上取得对幸福的一致性理解。不过,或者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西方思想史上最为著名且影响深远的两种幸福观,恰恰就试图对这两种不可能性作出回答。亚里士多德就幸福这种实现活动列举了在其所处时代最为全面的幸福要目,涉及所有的善事物。而以密尔为集大成者的功利主义,则在苦乐原理上以快乐原则通感所有的幸福心境。

亚里士多德对幸福范畴的理解是相当丰富的。他依循前人把善的事物分为三类,即外在的善、灵魂的善和身体的善,且每种类型的善事物都配以相应的德目。如身体的善有健康、强壮、健美、敏锐;灵魂的善有节制、勇敢、公正、明智;外在的善有财富、高贵出身、友爱、好运。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是对所有这些善事物的获得。不过,这些善事物并不是以并列的价值秩序存在的。灵魂的善是最恰当意义上的、最真实的善,其中以明智为德性的沉思生活是“第一好”的,相比之下,合于其他德性的生活则是“第二好”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首先给幸福确定了一套层级分明的价值序列,且每一种价值都配以相应的德性作为人们获得幸福的目标。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幸福是包罗万象的,囊括了对所有善事物的获得。因此,幸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不是一种主观心境,也不是一种生活状态,而是教导人们在一块被规划好了的德性田野里符合“中道”地耕耘。正如亚氏所说,幸福是一种德性的实现活动,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完满德性的实现活动。因而,可以认为,亚氏的幸福是一种按照价值标准层级排列的“标准的幸福”。

不过,问题在于,谁有资格或权威提供或给定这样一个价值序列呢?亚里士多德是通过手段善和目的善的关系来解决这一问题的。也就是说,低一级的目的善是作为更高一级目的善的手段善而存在的,最高级的目的善是自足的,也就是不能再作为其他目的善的手段。然而这只是一种逻辑形式上的因果推演,构成目的善和手段善之间的因果关系却是需要具体的内容加以说明的。例如,如何解释以运气获得幸福比通过努力获得幸福来得更快的现象?对于此,亚氏曾比附道,在自然中,事物总是被安排得最好。如果所有事物中最大、最高贵的事物竟听命于运气,那就同事物的秩序相反了。也就是说,在某种意义上,亚氏诉诸自然秩序而得出“幸福通过努力获得比通过运气获得更好”之结论。

区别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密尔的幸福理论更多地被认为是主观主义的。在密尔看来,幸福是一个具体的整体范畴。所谓具体,是指幸福包括很多内容,如爱音乐、追求健康、崇尚德性、追求个体的自由发展等等。在这里,密尔并没有像亚里士多德那样,首先创制一个幸福的模板,继而把实现“标准的幸福”当作人的幸福,而是给幸福各要目的准入设置了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建立在苦乐原理上的快乐原则。密尔和边沁都认为,幸福是指快乐的获得与痛苦的免除,不幸福则是指痛苦的增加和快乐的丧失。但是,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边沁以快乐作为衡量幸福的标准继而把快乐上升为幸福的目的,密尔为了克服以标准作为目的的缺陷,区分了快乐的质和量。在密尔看来,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分,而且还有质上的分别。高级的快乐与低级的快乐相比具有价值优先性,因而离幸福更加接近。在这里,密尔实际上也遇到了价值选择问题,即他必须给某些具有快乐属性的幸福内容设定价值优先性。不过,与亚里士多德不同的是,密尔所提供的幸福内容,必须是经过快乐浸染的。易而言之,不能引起快乐的事物是没有资格被当作幸福的内容加以考虑的。而在亚氏看来,德性是自足的,因而人具有德性就拥有快乐。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快乐是从德性中自然而然就可以获得的,是幸福的额外恩赐。而在密尔这里,快乐则是作为镶嵌在所有幸福内容中的标准,是一种内在的尺度。

但是,密尔仍然无法在快乐品质的区分上给予有力的说明。密尔最终不是以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秩序说明价值序列,而是诉诸一个“有资格的”的人的主观偏好。也正是出于这一理解,边沁和密尔都未曾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中给快乐下一个严格的定义。事实上,这种基于主观偏好的理解路径已经很接近现代偏好功利主义了。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构成了现代西方规范经济学的价值根基,尤其是在福利经济学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在非主流的经济学前沿学科中,以主观偏好为效用基础的经济分析和心理科学的主观幸福感研究结合起来形成了新的“快乐经济学”。而心理学借助于脑科学的前沿性知识已经把这种幸福感的主观测度推及到了神经元层次,并促成了神经经济学的诞生和发展。作为一个结果,我们目前仍然不得而知的是,对个体主观偏好的挖掘还要在人的生理机能上向内推进到何种深度。不过,即使这种以个体主观偏好为基础的幸福测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和社会影响,其价值立场仍然是值得商榷的。它似乎忽视了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对幸福的把握越是以人的主观偏好为基础向人的身体内部延伸,幸福就越发成为人的外在之物而离人渐远。其根源在于,幸福终究是一个社会范畴而非生理范畴。试图在人的生理机能中找出所谓“客观的”幸福偏好结构,从方法论上讲,与亚里士多德诉诸先天的自然秩序别无二致。

从亚里士多德和密尔的幸福观及其比较中,我们似乎不难发现,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总是徘徊于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理性主义与感性主义之间。并且,就目前情况来看,这一理解更偏重于主观主义与感性主义。然而,客观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幸福观也是不可或缺的。通过对上述两种幸福观的比较,我们已然可以看到,一定社会中人们所理解的幸福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无论个人主观偏好如何,一定社会对共同体内人们获得幸福的价值序列有着预先的设定。或者说,每个社会都有其“标准的幸福”范畴。这种“标准幸福”的人生价值结构不是先天的自然秩序,也不是个体的主观偏好,而是源自社会存在、文化传统、历史经验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现实情况:(1)可以获得一定社会“标准的幸福”价值许诺的人群是相对较为幸福的。他们的幸福感可以从对此种幸福价值的认同与实现活动中经验性地获得。所谓“快乐是可以培养的”,正是此种幸福感获得路径的一种通俗表述。(2)缺乏条件获得一定社会“标准的幸福”价值承诺的人群则相对较为不幸福。由于他们缺乏对此种幸福价值的社会经验,因而也就无法获得相应的幸福感。在幸福观上,此类人群对幸福的理解相对来说偏重于主观主义与感性主义。由此,如果我们再次回到最初的问题:幸福是什么?可以认为,这一问题实际所问及的是,一定社会是如何设定与安排幸福生活的人生价值结构的,并且,社会所设定或安排的这种人生价值结构能够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围内使个人可以通过努力获得幸福,是这种价值结构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

其二,幸福终归是人的幸福,因此,它无法脱离人的主观偏好而独立存在。不过,对主观偏好的理解应把握好这样两种关系,即“所好之物”与“应好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体幸福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1)“所好之物”不是人的欲望的载体,而是构成欲望的外在于人的对象。因此,“好感”总是和“好物”联系在一起的。这说明,不存在先天的先验的主观偏好结构,主观偏好是由外在于人的对象所型塑的。另外,“好物”所引起的“好感”说明,“好感”是可以通过“好物”培养的。而“应好之物”一般是由社会价值给定的,它和“所好之物”既有相容亦有相斥。在幸福的范畴内理解,“应好之物”即所谓“标准的幸福”。(2)“应好之物”所涉及的是基于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所好之物”,因此,“所好之物”与“应好之物”之间的关系将会延伸为个体幸福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和密尔的幸福观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协调方式,前者是社会框定个体价值选择的序列,个人按部就班;后者是以个体幸福经验的加总来模拟类人,继而推导社会福利。

由此,我倾向于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幸福:其一,对每个个体而言,幸福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所给定的人生价值序列上的主观设计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幸福是一个人们自己设计并借以塑造自身的范畴。尽管一定社会的“标准的幸福”不可能成为每个个体的“幸福的标准”,但是,这种“标准的幸福”所确定的人生价值序列,却会对个体的幸福价值判断及在此基础上的主观感受和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换言之,人们不是随意地设计自己的幸福,而总是在社会所给定的条件中,在历史的经验中,在自己的努力中创造着他们的幸福。所以,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幸福并非遥不可及,但也不是触手可及。其二,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幸福是一种契合于人之主观偏好的“标准的幸福”。“标准的幸福”不仅由既存的社会价值等级序列所决定,同时也需要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目标与价值理念使“标准的幸福”与人的主观心境结合起来。以往,人们对社会幸福价值的理解偏重于物质层次,在社会价值等级的排序上把经济增长置于核心的地位,在度量方式上则以GDP的数量额为主要(甚至惟一)测度指标。此种社会价值等级排序所预设的价值判断是:经济增长与社会福利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正相关关系,经济繁荣必然会持续地带来社会总福利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过,这一判断伴随着“幸福悖论”(即财富收入与幸福感在某临界点所出现的负相关关系)的出现而受到质疑。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社会福利的非物质层面,尤其是人民生活质量与幸福感的提高,其直接后果是“国民幸福指数”(GrossNationalHappiness)的出现与倡导。相对于GDP,GNH的价值进步在于,社会价值等级安排不再局限于以经济增长决定生活质量的单一线性因果关系,而是以更为全面的社会发展价值指向统筹各方面的社会进步以增强社会成员的生活满意度与幸福感。由此,社会发展的步伐与人的发展进程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在现实性上,尽管在“国民幸福指数”的核算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指标体系,但是,这一指标的提出及其核算体系的建构,正是意图为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与人生幸福价值的实现规划和安排一套系统而全面的“标准的幸福”指南。从这一意义上说,嵌入了一定社会“标准的幸福”的“国民幸福指数”,不仅为个人幸福价值的实现提供了标准与条件,同时也使人民真正成为历史创造的主人与自己生活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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