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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与发达地区的社会责任

2007-11-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陈忠 我有话说

发展伦理学以发展本身为研究对象,注重对发展的目标、手段、过程等进行价值反思、伦理确认。把握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反思发达地区、“先发主体”在发展中的伦理身份及其社会责任,对推进我国发展伦理学研究,深入理解“和谐世界”本质,推进我国“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贫富差距拉大、生态环境恶化、国际关系失衡等重大发展问题的凸现,是发展伦理学兴起的深层动因。虽然对不同发展问题进行伦理研究的历史可谓悠久,但作为一门学科,发展伦理学兴起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等发达国家。上世纪末,我国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深层次矛盾开始系统呈现,发展伦理学研究在我国逐渐兴起。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发展伦理学研究方兴未艾。发展伦理学的研究论域十分广阔:发展与环境、发展与社会公正,发展与人性、发展与制度等等,都为发展伦理学家们所关注。人们对什么是发展伦理学,对发展伦理、发展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仁者见仁、见解各异。有人认为发展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公正问题,发展伦理学是一种“正义论”;有人认为发展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制度问题,发展伦理学是一门“制度学”;有人认为发展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发达与欠发达的关系,发展伦理学是一门“关系学”;有的认为发展伦理是对什么是好的、坏的发展进行价值评判,发展伦理学是一门“评价论”,等等。以上认识都很有价值,都从一个层面揭示了发展伦理、发展伦理学的内容、特性。

我认为,发展伦理学既是一种“正义论”、“评价论”、“制度论”、“关系论”,但更是一门“选择论”,是一门关于如何在复杂环境、关系中对发展的模式、目标、手段等进行“选择”的交叉学科。发展伦理、发展伦理学的一个重大基本问题是“选择”问题。众所周知,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发展也就是现代性的推进,也就是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而现代性的精神本质、伦理转换实质,也就是从“命运”走向“选择”;从被外在于人的自然、宗教等所决定的被动、“命运”阶段,走向以人的能力为基础的自主、“选择”阶段。“选择”也就是摆脱命运的束缚,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这个世界的主体。“可选择性”是现代性的重要核心特性,如何具体、正确地理解“选择”,如何“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是现代性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可选择性”是发展伦理的基本价值导向,“选择论”是发展伦理学的基本学科定位。

随着现代性的推进,“选择”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什么是合理的发展、好的发展,如何实现好的发展,如何评价发展的历史,如何选择未来发展之路,越来越成为世界性的课题。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加快,诸多“选择”困境日益突现。

比如全球化的困境。一方面,必然融入全球化,不与国际规则接轨也就难有民族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目前的全球化的规则是以发达国家为主体形成的,无限度的与国际接轨又会失去发展主体性。比如市场化的困境。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激活能力、完善体制等方面的功效;另一方面,市场原则的惟一化、绝对化,社会生活的全面市场化,又会引发诸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比如生态化的困境。一方面,生态和谐是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涵;另一方面,发展以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为前提,没有一定的资源、生态代价,也就没有发展。再比如城市化的困境。一方面,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强大拉动力量,没有高水平的城市也就没有真正的现代化;另一方面,过度城市化会使人们面临诸多城市病的挑战,城市化与现代规模农业发展的不平衡会使国家粮食安全等面临挑战。还比如法制化的困境。一方面,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精神是现代人的必须素质;另一方面,还存在“没有法律的秩序”,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最佳途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的惟一化、简单化,会对人们的道德、伦理关系造成损害。

如何适度、平衡地推进城市化、市场化、生态化、法制化、全球化,使它们本身的推进“适度”,使它们之间保持“平衡”,成为我国未来发展中实现“科学发展”、“五个统筹”必须解决的难题。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面对的选择难题是“要不要发展”,那么,新世纪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日益突出的选择困境则是“朝哪儿发展、用什么模式发展、如何实现均衡发展”。没有好的、合理的发展模式,也就没有好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对我国而言,最根本的发展伦理问题是“发展目标、发展路径”的“选择”问题。

从现代性的历史转换看,先发国家、先发地区等“先发主体”作为现代性的启动者、首先受益者,往往成为发展的持续受益者,在发展关系、发展伦理中处于主导、优势地位。正如诸多学者所指出,历史与现实中,欠发达国家、地区作为“后发主体”在强调“向发达学习”、“与国际接轨”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走向模仿甚至“克隆”先发地区的运行规则、发展模式。而“先发主体”则往往强调自身发展路径、既成规则的正确性、普适性,并往往把向“后发主体”推销自身的所谓“正确”价值理念作为伦理责任、社会责任。我们认为,这种以“先发主体”为主导的认识,自觉或不自觉地否定了现代性及其发展模式的多样可能性,其本质是一种“发展模式一元论”。

随着发展实践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并不存在惟一样态的现代性。发展的目标、路径、手段,都存在深层的多样性、可选择性。如果说,芬伯格的《可选择现代性》,哈维兰的《文化人类学》分别以自然科学史、文化人类学为视野,对一元现代性的问题进行了揭露,对多样现代性的可能性、历史性、必要性进行了确认。那么,德尼・古莱等的《发展伦理学》则以伦理、价值为视野对现代性路径的非惟一性进行了揭示。现代性的必然性及其多样性,决定了“发达主体”在普遍发展中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其合理限度。

一方面,现代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这种必然性决定了“先发主体”作为现代性的更早接触者、进入者,对现代性有更深切的体验、更深刻的认识。以合理的方法介绍、宣传其发展经验、发展理念,以利“后发主体”把握现代性的具体规律,是“先发主体”的“天然”伦理责任。另一方面,现代性又具有多样性,“先发主体”对现代性的认识,其所具有的发展理念只是相对正确。同时,“先发主体”也并未实现发展的至善,也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发展问题,其优势在本质上只是一种过程性的比较优势,这都使“反思、反省自身问题”、“确认多样现代性的必然性”、“确认现代性本身的可选择性”成为“先发主体”的基础伦理责任。和谐世界由各具文化个性、发展模式的多极发展主体共同构成。探索具有不同文化特色的多样发展模式,是“先发主体”与“后发主体”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共同伦理责任。

对我国而言,一方面,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地区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属发达地区、先发地区;另一方面,与世界范围的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它们又成为欠发达地区、后发地区。这种文化身份、伦理身份的“辩证性”,决定了发达地区在推进我国社会发展中承担伦理责任、社会责任的具体性。

发达地区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先导区、示范区,在改革开放中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责无旁贷应该对全国发展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发达地区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是多样的,比如更多的财政、税收贡献,更多的知识、人才贡献,更多的产品、技术贡献,等等。但是,发达地区实现发展伦理、承担社会责任的最根本方式是继续发展、持续发展,是不断探索、总结适合中国文化、环境、社会、人口等基础的具体实现路径。也就是说,努力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实现方式、发展模式,这是发达地区的根本伦理责任、社会责任。

自觉的“路径探索、路径选择”意识,是发达地区实现社会责任的重要观念前提。发展的先导区,也往往是问题的先发区。发达地区应对、处理发展问题的经验对全国发展具有重要的“模式选择”、“路径示范”意义。自觉的“多样路径”意识,是发达地区实现社会责任的重要思维基础。一方面,发达地区的发展经验、发展理念在全国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适性;另一方面,任何具体地区的发展都以其具体资源、文化等条件为基础。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并不意味着全国所有地区都“选择”、“克隆”发达地区的具体实践方案。发达地区的根本经验是一种从实际出发探索共性与个性相统一发展之路的实践精神。

世界未来发展总体格局中,我国发达地区无疑处于发达与欠发达、后发与先发的辩证转换焦点。发展需要龙头、需要牵引,没有发达地区的持续发展,也就没有中国的持续发展。同时,“善”的发展是普遍的发展,没有其他地区的共同发展,也就没有发达地区的持续发展,没有全国的“又好又快”发展。“共同发展”与“持续发展”的辩证统一,是发达地区实现社会责任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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