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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助学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2007-1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高建进 我有话说

本报福州11月23日电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必须保证不上浮,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日前,福建省出台有关文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日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

《意见》指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还款期限,重新确认还款计划。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之内的贷款欠息不计复利。学生毕业后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学生申请给予办理贷款延期。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根据省里制定的奖励代偿办法给予奖励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授信管理制度,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先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规模和资金,适当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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