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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十二个方面突破

2007-11-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迄今实施近一年,进展顺利,实现了平稳过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的。

根据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最高法院召开此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阶段,至今整整十年时间。肖扬表示:“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十二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人民法院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改革、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是中央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意见和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规定的首项任务。肖扬首先介绍了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取得的突破性进展:

一是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是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政策。

四是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改变了死刑复核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以及二审基本不开庭的做法,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

五是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改变过去以书面审为主的做法,对报请核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全面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律师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肖扬还总结了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官制度、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案件管辖制度、未成年人审判制度以及司法管理制度等取得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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