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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7-11-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权利―义务之关系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刊发了一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的文章。高兆明在《权利、义务关系考察的两个维度》一文中认为,在现代社会,自由权利对于义务具有价值优先性,义务应当从权利获得根据与说明;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统一

,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质。王海明则在《权利义务类型论》一文中指出,一个社会的自然权利义务向道德和法定权利义务转变越多,该社会未被法和道德承认却应该被它们承认的自然权利义务就越少,该社会的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就越趋于重合一致,该社会就越公正;如果它的自然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转化为道德和法定权利义务,以致它的自然权利义务等于零,从而道德权利义务与法定权利义务完全重合一致,那么该社会就达到了完全公正的境界。李萍在《论行政伦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指出在行政伦理语境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即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力的依据,责任政府是对公民权利的回应。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证分析意味着必须超越传统行政伦理学的规范式或德性论立场。

人类中心主义和环境伦理

高文武在《江海学刊》2007年第5期撰文指出,构建可持续发展伦理学是把保护环境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吸收环境伦理学的核心观点,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把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都纳入伦理关怀的视野,同时摒弃环境伦理学所隐含的人类在自然面前可以无所作为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下观点:道德行为包括敬畏、感恩、平等、互惠、同情、呵护等层次;保护环境是人的义务,开发自然是人的权利,两者辩证统一;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任何个体、群体利益,要及时对环境损失进行补偿;只有以科学技术为工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的哲学论证

贺来在《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撰文指出,从哲学层面为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提供理论论证,这是哲学和社会发展中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要切实理解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课题的性质和内涵,必须把它置于现代性背景中,“个人主体性”这一现代性原则由于它所内蕴的对象性逻辑和价值个体主义取向,使之成为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陷入危机的深层根源。传统形而上学以普遍的、超历史的理性原理为基础,试图为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提供论证,但由于其所蕴含的社会生活本性相悖的性质,这种论证必然是不成功的。当代哲学试图克服传统形而上学的局限,在“主体间性”的理论视野里,以“相互承认”为价值规范,从而为社会团结与社会统一性提供新的论证,其努力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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