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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要求五类案件检察长应亲自办理

2007-12-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梁捷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今后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应有选择地直接办理五类案件,即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对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案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

接办理更为适宜的其他重大案件,并将其作为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评考核范围。这是该院刚刚下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中要求的。

对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的主要方式,《意见》作了具体要求。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除依法履行领导、指挥办案,主持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等职责外,还应采取以下方式直接办理案件:讯问重要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主持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突破;主办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案件,通过阅卷审查等,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出庭支持公诉、支持抗诉,发表出庭意见,参加法庭辩论;主持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必要的公开审查;直接接待重大控告申诉案件或长期上访的涉检案件当事人,并进行复查处理。

自《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理重大、疑难案件,起到了表率作用。此次《意见》的颁布,旨在将各级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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