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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法治文明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7-12-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冯玉军 我有话说

编者按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近日,“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来自国内外百余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共同探讨

借鉴国外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一切有益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蓝图大计。本刊刊登研讨会的综述,向读者介绍其主要学术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指出,自1978年底以来,经过29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除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了520个法律及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制定了1072个行政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利的法治保障。

汪永清认为,从近三十年的发展历史看,中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经验是:立足中国国情,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坚持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坚持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善于把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法律的程序转化为体制机制和制度,充分反映民意,高度关注民生,同时注意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尤其是有关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经验。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符合人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人类法治演进的历史,也是不同国家民族法律文化相互交融和促进的历史。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潮流,国与国的经济等方面依存不断加强,都要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不同国家的法律交流和借鉴必将成为一种趋势。

汪永清强调,在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中国始终十分重视吸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文明成果。在此过程中我们的体会是法律借鉴应当坚持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立足本国国情,法律是经济社会的反映,应该符合本国的政治架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扎根于本国土壤,在借鉴他国法律时应该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能盲目地照抄也不能移植,否则借鉴的法律很容易和现实脱节,实际中也行不通。二是深入研究国外的法律,做到知其现状也知其历史,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做到科学借鉴。三是要博采众长,兼收并蓄,不能只拘泥于法律制度的借鉴,应该坚持开放思维,对不同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做到择善而从,这样才能妥善处理经验理性与重构理性,积极进取与开拓创新的关系。

2010年以后将形成民法典等若干重要法典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指出,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可以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趋于基本形成。到2010年以后,全国人大还要把对过去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进行整合,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重要法典。目前刑法典已经形成,今后还要继续编撰民法典、商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等。

他认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成从形式来看应该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然后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再其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单行条例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其中,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是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几种形式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的补充。

他说:最终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体现五个特点:第一,整体性和建构性。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地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地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第二,兼收并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体现为成文法,但是不同于欧洲大陆法系,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当今中国实际为依据,实行创造性改造而形成的,保留着中华传统法系的有益内核,又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第三,权利本位。中国以前的法律都是义务本位的。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人民主权,强调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强调义务多于权利,结果是权利被忽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深化了我们对权利的认识,逐渐从权利义务并重转向了以权利为本位。第四,协调和谐。这是我们一直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分注意的问题。第五,简明易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构建的法律体系一直在强调老百姓执行和尊重,我们把简明易行作为重要的特点予以坚持。法律不仅七大门类要齐全,基本法律要齐备,同时要做到让每一个识字的人都要读懂。

借鉴与移植域外先进法治思想法律规范

有学者认为,中外法治发展的历史表明,在法律发展进程中,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而是开放的,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从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寻求成功的经验,乃至失败的教训,甚至直接引进某些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对建立和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古代,古希腊的哲人曾游历埃及,考察过东方的法治;中世纪的日耳曼人,不仅接受了被征服者的法律,而且促进了日尔曼法和罗马法的兼容并存;近代大陆法传统和英美法传统也都是继承和借鉴了前资本主义的法治,并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相结合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美国对英国法的借鉴移植,不同时期的日本法对英美、大陆法的借鉴移植,也都是借鉴与移植的典型例证。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不同法文化地区的借鉴移植已经是必然趋势了。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的领导人就对借鉴和移植外国法非常重视,彭真同志就要求中国法学研究者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无论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1988年万里委员长提出,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我们也可以移植和借鉴,不必事事从头做起。1994年乔石委员长也曾讲到,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对我们是个新课题,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都应当大胆吸收。因此,大力借鉴与移植域外先进的法治思想,法治经验,乃至法律规范本身,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良法自治、宪法至上、法律平等、人权保障等重要制度,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外域法文化的内容。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现实追求在于:如何通过借鉴进而整合外域法治资源,如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模式。在保持中国主体性的同时,以开阔的胸襟吸取外国经验,借鉴移植、吐故纳新,才能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创造出更加优秀的成果。

《物权法》立法彰显中国立法的民主和科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指出,十年前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要在2010年初步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十年来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这可以说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重要的标志性成果。而距离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余下的时间已经不是太多了,怎样在短暂的时间内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广泛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的法律经验,尽快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他还以物权法起草过程为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民主科学立法的慎重态度做了介绍。作为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法律,物权法立法难度很大,备受社会关注。物权法从研究起草到讨论通过历时13年,经过上百次的座谈会、论证会,历经7次审议。在《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公布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人民群众信函11500多件,收到来自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教学研究机构提出的意见。最终的定稿,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力求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化对国有资产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重点规范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此外,像个人所得税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均体现了同样积极慎重的立法态度和民主科学的立法精神。

一直从事证据法研究的著名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则详细介绍了中国证据法制度创新方案。他认为:中国大陆地区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走向法定证明,而实现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则是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行政法专家胡锦光就当前行政法制建设存在的重大难题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分析,进而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目前较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建设,但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需要首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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