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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结合是解矛盾促和谐的必然要求

2007-12-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袁祥)“判决与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此间表示,“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这是肖扬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总结的人民法院五年工作十条

基本经验之一。肖扬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但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人民内部矛盾仍很突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总体实现了小康。但因为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国内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因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原因导致的利益纠纷不断发生,越来越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情况。过去主要通过思想工作、行政程序、民间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许多矛盾纠纷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不能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相反还会从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演变为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的紧张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肖扬表示,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以定纷止争为目标,综合发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裁决等调处手段作用,进一步推动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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