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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的赔偿责任

2007-12-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次修改是人大常委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尊重民意,坚持立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他指出,“原来道交

法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这次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是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王胜明表示,这次修改在原来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这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第二,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理解的道交法的修改,从赔偿原则上和过去相比,没有做改变,但是道理讲得更浅显,责任更明确。”王胜明说。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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