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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部门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取得阶段性成效

2008-01-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记者廖翊)近年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密切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加强对报刊刊载广告的管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性成效。

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对报纸和期刊刊载广告作出明确要求。

2006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禁止报刊刊载部分类型广告的通知》,明确规定从当年11月起,全国所有报刊停止发布治疗梅毒、淋病等性病及牛皮癣、艾滋病、恶性肿瘤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医疗广告;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

规定和通知下发后,各地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违法广告数量上总体大幅度减少,违法率明显下降。

与此同时,新闻出版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2007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对刊载严重违法广告的一批报纸在全国范围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报社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追究责任人责任。这些报纸或刊载虚假违法广告,或擅自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医疗广告,或夸大疗效及宣传增强性功能,或以新闻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广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各地管理部门也加大对各报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管力度。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0月份对北京市31份主要平面媒体集中进行药品广告监测。2007年12月24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发布违规药品广告的8种市属报纸予以通报批评。

2007年11月27日,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正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禁止报刊刊载涉性广告。明确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报刊出版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坚决杜绝刊载性药品、性病治疗广告和其他虚假违法广告,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新闻媒体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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