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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008-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殷泓 我有话说

记者:近来,达赖集团和西方反华势力恶意攻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所谓的“名副其实的民族区域自治”,您认为其实质和目的是什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国为什么会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牟本理:很明显,西方反华势力支持达赖分裂主义集团,造谣污蔑,颠倒是非,攻击我国的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其目的就是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中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挑拨我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支持分裂主义分子破坏捣乱,为西方反华势力对我实施分化、西化的图谋服务。这是我国各民族人民绝不会答应的。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是由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民族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我们党基于对我国国情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结合中国的特殊情况,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尊重历史、合乎现实,符合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的正确的选择。其原因我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两千多年前的秦汉以来,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就已建立。此后虽有战乱和分裂,但国家的统一仍然是主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格局一直没有改变,“大一统”成为我国的政治传统和历史传统。

二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频繁交流,在人口的分布上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汉族和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之间结下了“三个离不开”的血肉关系,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分布特点。这一情况是历史上各民族迁徙、交往等原因造成的。同时,这种人口分布状况表明,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从地理环境、分布空间、经济生活等方面自成体系。尤其是我国资源分布、生产力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上必须相互补充、相互协作决定了56个民族合则有利、分则有害。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分布的状况决定了,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有利于民族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三是由于我国56个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习惯存在多样性和差异性,在始终保持政治上的领导权和国家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历代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采取了不同于汉族地区的管理方式,如“属邦”、“羁縻”、“因俗而治”、“因俗设官”、“和亲”等特殊政策。这在客观上保持了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稳定,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

四是各民族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中并肩战斗,结成了休戚与共、命运攸关的紧密关系,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基础的政治一致性,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自己积极的贡献。这是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五是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各民族跨越了不同的发展阶段,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持国家的集中统一,促进交流合作,是各民族的共同愿望和一致要求,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向心力。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请您具体谈谈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制度究竟有哪些特点?

牟本理: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有巨大的优势和鲜明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

所谓制度规范,是指实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方面确立了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里的平等地位,实际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确立了各自治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也实际上是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制度规范。

法律规范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国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有关省、市及各自治地方的地方法规,一方面确定了不同民族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平等关系,实际上是对民族平等、民族权益、民族团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确立了中央政府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利的行政关系,实际上是对维护祖国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的法律规范。

经过60多年的实践,这一制度不断得到坚持和完善,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它被载入宪法,载入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基本法律,具有法律基础;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又被明确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具有制度基础。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拥有的自治权的职责和使用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统一,真正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是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大大调动了广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如西藏自治区,进入了经济社会发展最好最快,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最快,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记者:60多年来,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建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请您简单谈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上的突出优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牟本理:优势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保障了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同时,通过自治机关,国家保持了与少数民族声息相通、血肉相联的关系,在民族平等、自主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集中统一,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是有利于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党和国家总的方针政策,国家尊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平等地位和自治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符合民族地区情况的优惠政策,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对民族地区大力帮助。西部大开发就是国家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三是有利于把国家发展与少数民族发展结合起来。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各民族实行政治合作的良好制度,也是各民族实现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良好体制,统一的国家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真心实意地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而自治地方可以通过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各民族的繁荣进步,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所以,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巩固和发展我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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