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村民自治制度:一项伟大的创造

2008-10-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福兴 我有话说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和必要保障。当前,这一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正以崭新的面貌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村民自治制度是在人民公社制度废除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使得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出现了暂时的“真空”。这时,特别需要一种新型的社会基层组织来填补制度空白。1980年初,广西宜山县果作村自发产生了村民自治组织。与此同时,四川、河南、山东等省的一些农村也陆续出现了类似的村民组织。这些村民组织建立之初的功能,是维护集体水利设施及社会治安等,后来逐步扩大为对农村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诸多事务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向群众自治组织演变。经过近30年的建设,村民自治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和村民的自治权,构成了在党的领导下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总格局。目前,在我国农村设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据民政部的资料,全国共设有乡25712个(其中民族乡1517个),镇19216个,有乡镇干部约300万人。这些基层政权组织成为开展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阵地和组织依托。与此相衔接,村民自治制度也步入了健康运行的轨道。据民政部统计,我国有村民委员会832987个,村干部358万人。全国各地在村委会的基础上,普遍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了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继1982年宪法第一次确认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后,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内容又被提炼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四个民主”的内容写进了政治报告。“四个民主”逐步深入人心,村民自治制度日趋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村民直选为主要方式的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规民约为主要依据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等。

其次,逐步形成了配套的村民自治法律法规。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总结了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从而为农村社会管理指出了实行村民自治的基本方向。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利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1990年9月,民政部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此后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我国村民自治的根本性大法,村民自治这种新型的治理模式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又提出了“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监督权。”至此,保障亿万农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成为村民自治工作的重心。2006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注意抓好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再次,农村民主选举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推动基层的民主选举,党和政府逐步确立了当家作主、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基本原则。在民主选举中,广大农民根据实际情况,开创了海选、直选、差额选举、两票制、一肩挑等形式。村民参加选举的热情日益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村居民的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有的地方高达90%以上。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普遍完成了六至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民主选举成效初显。选举优化了村级领导班子结构,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一批年富力强的村民被选进村委会,成为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广大村民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主动协助村干部开展各项工作,群众参政热情提高,村民自治组织日趋活跃。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