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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

2008-10-2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刘敏在《法学》二○○八年第四期撰文指出,辩论权是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尊重人格尊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法院应当以保障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辩论权。因为法院的

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实务中,法院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的情形主要有没有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等九个方面,具备这些情形,即使判决的实体内容没有错,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应当裁定再审。再审以后,法院即使发现原判决没有错,也不能维持原判,而应当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判决,因为原判决的正当性根据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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