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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家发言摘要

2008-11-1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在国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处于经济变革新阶段、进入科学发展新时代的背景下,迫切需要进一步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通过这一制度

来给全体国民以稳定的安全预期。尤其是在遭遇国际金融危机的现实情形下,适时强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全可能将这场国际危机转化为我国调整经济增长战略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健康、持续发展的机会。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面临着城乡分割与地区发展失衡、人口老龄化与人口流动加速、工业化城市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经济全球化等诸多挑战。改革任务远未完成,制度缺失、各种差距的存在,以往改革中因经验不足与决策失误带来的不良后遗症,直接限制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全面正常发挥,也极大地牵制了国民经济新变革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政策取向。因此,必须加快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

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是社会保障改革中十分重大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深化的目标,就是要遵循规范、有效的原则,有序优化并实现社会保障决策体制、监管体制与实施机制的分离,真正让立法机关切实承担起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及修正、完善制度的决策之责,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承担起制度运行的监督之责,让实施或经办机构承担起制度运行的服务或供给之责,实现决策机关、管理机关与实施机构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需要指出的是,让立法机关行使最终决策权,并不排斥政府主导社会保障制度,政府仍将是社会保障法案的主要提供者,但制度的确立与修订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生效。在监管方面,让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行政监管是核心,宜用集中管理取代多头参与的分散管理,并切实推行行政问责制;应尽快改变司法机关缺位状态,让工会、雇主组织、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监督社保制度的运行。在实施方面,面向基层的服务机构应当尽可能统一,构建综合性服务平台,以方便为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社会救助宜建立专门的官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宜分别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经办机构。

政府对社会保障负有重要的财政责任与监管责任,同时还必须推动立法并进行宏观调控。在现阶段,强化财政责任即是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落实财政责任即是规范、落实政府责任。在分税制条件下,除军人保障应当由中央负责外,社会救助宜由中央与地方分担财政责任;基本养老保险应由中央财政承担主要补贴责任,地方分担相应的财政责任;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统筹地区财政承担补贴责任,但中央的公共卫生资源依然要向地方分配;对社会福利,中央财政宜承担最基本的福利项目如基础教育补贴等,适当分担公共住房补贴等,地方财政应扶持发展各种社会化福利项目。在监督管理方面,目前急需明确的是部门之间的某些模糊边界,推进行政问责制。同时,政府还应当努力推动社会保障立法,并承担起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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