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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 治理融资难

2009-02-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继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农村金融”列为重要议题。防止农村资金持续外流、涉农贷款定向税费减免及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制度设想,如何在“一号文件”中变为更具体、更明确、更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记者日前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

记者:“一号文件”在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的《决定》有哪些继承和发展?

杜: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关于农业问题的决定是宏观的指导,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一号文件”中“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提法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一脉相承,它的侧重点在于对《决定》中涉及的近期及年度工作进行了更加具体化的指导,更强调政策的执行与落实。

例如,《决定》中提到: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而“一号文件”中关于农村金融的第一句话就是“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决定》提到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一号文件”则详细指出要“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对农村抵押担保物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类似的情况在“一号文件”中很多,主要是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政策突破基础上,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引导。

记者:您刚才提到“一号文件”对农村金融吸收的存款再回到农村有了明确指示,这对于解决农村资金“贫血”有何重要意义?

杜:县域内金融机构从农村吸储,却很少放贷给农村的做法,是“三农”发展“贫血”的关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并建立独立考核机制。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有效遏制农村资金的外流,缓解农村融资困难的状况。

这种提法也吸收了国外先进的经验。美国的《社区再投资法》,对金融机构将当地资金再投入于当地发展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印度则将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的比例作为其评级的依据,不达标者将在项目审批上受限;还有的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资金存放在央行,由央行在支持农业发展上统一调配等。

下一步我国将对农村资金再投入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估计应该在60%以上。具体实施后,既要防止有款不放,又要防止出现呆坏账,要在通过信贷支持“三农”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贷款回收质量上找到平衡点,不仅要加大支农力度,也要加强支农的效率,确保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效益。

记者:加大财政支持的同时,“一号文件”提出“要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的具体办法”,这一提法与过去有何不同?

杜:要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对农村金融的优惠政策必不可少。“一号文件”提出,要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过去以机构是否专门服务“三农”作为补贴和税收减免标准的思路,转变为以机构的特定业务是否服务“三农”作为优惠标准。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已从原来的5%降至3%;所得税是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面减免,东部地区减半征收。但其他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还无法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一号文件”的规定不以机构而是以业务指向作为税收优惠的划分标准,将有利于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上更加公正,也有利于公平竞争。

记者: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一号文件”中要求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的规定,您对此如何看待?

杜:银行放贷一种倾向近两年比较明显,就是对放贷实行“问责制”。由于涉农贷款相对风险大、利润低、成本高,因此该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贷员们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一号文件”中提出要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在涉农贷款发放上,既不是不追究责任,也不是不顾现实情况就一味追究放贷员的责任。按照年景与经营状况的不同,为涉农贷款设定不同的呆账核销比例,为涉农贷款业务提供适当的“豁免权”,既有激励,也有约束,不但提高了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也实现了对农业、金融业,以至全国经济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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