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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破冰

2009-02-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颜维琦 我有话说
2月1日公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社保统筹地区转移接续问题。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在过去4年中数易其稿,攸关1.3亿农民工养老问题的政策立法正式破冰

量身定制,充分考虑农民工特点

近年来,农民工养老保险一直存在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跨区域转移难等现实问题。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

专家表示,《办法》在缴费比例、账户转移及权益累计年限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调整。充分考虑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低的主要特点,在制度层面为农民工量身定制了一个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体现了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制度衔接”的政策要求。

《办法》规定,农民工养劳保险的企业缴费比例,从目前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0%降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则采取了灵活的方式,取消了8%的硬性要求,可在4%―8%之间自选。该办法降低了企业的缴费负担,相比目前制度,也能较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此外,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办法》规定,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一视同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将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这意味着,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

专家同时指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虽然针对性强,亮点不少,制度的人性化设计较足,但仍有相当多的细节有待完善。其一,异地接续的具体操作办法尚不明朗;其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否有财政补贴办法;其三,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一部分农民工肯定要转变身份,其账户如何与城镇保险“接轨”,也需要在制度上给出回应。

此外,对于账户的跨区域转移导致的地方利益冲突,以及未来农民工身份转换后两种账户如何衔接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建议,应尽早建立全国社保机构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为全国性的账户转移提供制度支撑;对于跨区域转移的地方利益问题,建议国家财政通过补贴的方式解决。同时,对转入城保的农民工,应该规定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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