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法治是一种多维耦合的精神指引

2009-02-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青杨 我有话说
尽管在理论上法治的内涵尚无公认的权威解释和定义,实践中法治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法治确已成为现代国家最佳的治国方式选择,而且形成了由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治现实的耦合系统状态。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精神指引。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理念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正义和人权价值追求,法治也自然建立在

人民民主的基础之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体现着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张,体现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自由平等为内核的正义价值追求,体现着以主人翁姿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的要求,它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原则,是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的总纲。诚如国内学者所强调的,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思,而且还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法则。”

法律制度是法治的物化载体。法治理念虽然是法治的统领,但毕竟是一种价值追求,它必须物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才能进入现实,通过立法技术由价值理想变为实际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这样,法律制度的确立,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准确物化法治价值;二是要全面物化法治价值,即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使法治价值得以全面、系统体现;三是要及时物化法治价值。法治理念并非是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活动领域的扩展,民主权利、自由平等的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从而为法治理念注入新的血液。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及时反映这些新的价值追求,从而使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保持较高的耦合性。这样,法律制度才真正富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基础,并进而在全社会获得稳固的合法性权威。

法治理实是法治的效果预期。法治理念物化为法律制度并非是最终目的,而是力图使这一法律制度变成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治现实。因此,蕴含法治价值的法律制度确立后,就应树立法律至上精神,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都应毫无例外地纳入法律规范框架之中。国家权力依法派生、依法运作,不得有无法律根据的权力及其非合目的性行使;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准确、秉公司法,不得混入权力因素和有其他法外因素干扰,社会主体依法活动,尊崇法律。

法治精神: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现代法治作为一种系统的秩序化生活状态,它并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也是一种文化模式。因为法治秩序建立在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有机整合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强制力之所以有效,最终的根源在于绝大部分社会成员能够对法律制度予以信仰认同和自愿服从,否则,单纯的国家暴力和恐惧就会在“法不责众”现象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进一步的分析则表明,法律制度只是法治的正式制度要素,而以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治精神则是法治的非正式制度要素,正是二者的契合,才使具有理性主义精神的现代法治得以呈现内在自觉、动态整合的总体性进程。法治精神作为法治理念的现实展开和延伸,是一种对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并基于这种评判而扼制“恶法”的肆虐,形成对“良法”的合法性认同与服从,从而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构成法治秩序的内在支撑力量。因此,法治精神构成了法治的文化根基。

中国具有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历史,虽然我们也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都是以封建皇权和等级特权为基础的,没有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和自由平等的诉求。因此,传统中国只有专制集权的运行体制和社会秩序,而没有法治精神和法治秩序,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少法治精神和理念。因此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只能在封建专制的框架下进行,不可能产生法治。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进程

我国是在社会转型期走向法治的,因而面临着传统文化伦理与现代法律价值、等级权力本位与民主法治观念、政治化的主人意识与现代遵法守法精神等等的悖离现象,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法律生活的现代化,决不只是意味着进行立法,而更重要的是,要“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成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这就要求改变我国法治精神缺位和淡薄的状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和重塑法治精神:其一,继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社会成员充分享有并切实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成为真实而现实的“主权享有者”和国家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裁判者,并把社会公众的时代价值追求和社会良心注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框架之中。其二,借助经济全球化进程,大力推进市场经济,保护社会成员生发于市场经济生活中的自由、平等权利要求,激发社会成员形成自由理性、自主自律的主体精神。其三,转变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合理性、合法性的评判和认同,进而塑造公民的积极守法精神,尤其要强化领导干部的守法教育,使权力处于法律权威之下。其四,结合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市民社会,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权利和价值追求对权力的平衡制约,为社会成员的民主参与、自主自律和公共精神的形成提供必要的社会基础。其五,加强法制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环节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贯彻法律至上、以法治权和以法处断的原则,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为培养和塑造公民意识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