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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不端:预防教育不能缺位

2009-02-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菊芳 我有话说

1997年1-8月间,德国两位著名的癌症研究人员被怀疑在德国马普分子医学中心工作期间,至少有37篇论文造假,当事人起初否认了这一切,但随着调查小组的介入,在铁的事实面前,当事人不得不辞去所在研究机构的职位。这一事件震撼了德国学术界。1997年11月,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马普学会通过了《关于提倡良好科学实践和处理涉嫌

学术不端案件的指南》,并在随后的几年中逐步被绝大多数德国高校所采用,其中包括德国著名学府海德堡大学。该校校务委员会在 1998 年11 月10 日制定了《海德堡大学为保证良好的科研行为并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高度警惕科研不端行为发生

《条例》突出地告之每一个科研人员,科研中的不端行为是指“在科研中有意或粗心大意做出的虚假说明使他人的精神财产受到伤害或以不同方式故意破坏他人的研究工作”,并采取罗列的方式说明了要重点防范的科学不端行为。

第一种是“虚假说明”。包括“虚假数据”、“伪造数据”和“申请书不真实说明”。其中,还就“伪造数据”进行了详细举例,包括“筛选出不理想的结果并拒绝使用且不予以公开”和“在说明或图示上弄虚作假”。

第二种是“对精神财产的伤害”,包括“涉及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著作或出自他人的重要科学知识、假说、理论或科研设想”、“未经授权僭越使用作品(剽窃)”、“大肆利用他人科研设想和思想,尤其作为评审人(思想偷窃行为)”等十种不端行为。尽管这些在学术领域都是不言自明的规定,但是海德堡大学将其详细罗列出并晓喻全校。

第三种是“对科学不端行为负连带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造假出版物的合作者”、“监管责任上的粗心大意”。

可见,海德堡大学并非力求在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上“别出心裁”,而是用最通俗的语言,从最细微处入手,让每一个科研人员都清楚地明白哪些行为是科研的禁区、道德的底线,以此告诫全校要高度警惕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正确引导以保持良好科研行为

《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描述了应该如何确保良好的科研行为,以及学校专门设立的调查机构和处理程序两个部分。

那么,科研人员应该如何确保良好的科研行为呢?

第一,强调“良好的科研行为教育应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似再普通不过的一句话,却真正抓住了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源头和防范的根本。在完成具体的科研项目过程中,《条例》特别强调了“科研项目范围内”的良好科研行为教育工作“应由项目负责人承担此责”,再次确保尚未接受系统教育的年轻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能接受到良好的科研行为教育。

第二,强调“所有项目负责人应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来保障其工作范围内的领导、监管、矛盾协调以及质量保障等工作的合理分配,并保障各项工作的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基本材料的原始数据在可长期存放并安全的物架上保存10年”。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很好地保证研究责任明确、原始数据真实、研究结果可靠、知识产权明确。

第三,强调“科技出版物的作者对出版物的内容共同负有责任。特殊情况必须标明。所有对科研工作的设想、思想、规划、执行或分析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都必须成为合作者。”同时指出“贡献小的人员可在致谢辞中提及”。这其中特别突出“责任”和“荣誉”的归属问题,以确保不发生学术名誉的“独占”、“侵占”和“霸占”。

关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校务委员会任命3位专门调查员作为协调处理科学不端行为的直接联系人,任职期为两年。专门调查员可为举报人提供咨询,并负责调查举报的真实性。

二、校长办公室设立一个常务委员会,对科学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当怀疑科研中出现不端行为时,所有科研人员都可直接向专门调查员举报而不必顾及行政渠道顺序”;“委员会根据一位专门调查员或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召开会议”――这意味着正式调查启动。

完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

与海德堡大学相比,笔者认为我国高校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管理有以下方面应该完善。

1.必须从教育入手

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基地,大部分科研从业人员都来自高校,因此高校

重视学术道德教育有其独特的作用和地位。迄今为止,国家教育部就加强高校学术道德教育方面颁布了若干文件,各级科技管理人员对诚信教育也高度重视,但这一工作在高校开展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加强。高校应以国家的规范为指导,进一步细化内容,制定适合本校实际、可操作的学术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制定好的规范不能束之高阁,要落到实处。高校应该要求学生在入学第一年就认真学习学术道德规范,与海德堡大学的《条例》类似的文本应该人手一册,可以要求学生签署“诚信责任书”。

2.反省“教育”是否成功

现在科研不端行为的事实一旦成立,紧接着就是铺天盖地的指责、网络的炒作、单位的处分等,犯有不端行为的当事人自然成了“过街老鼠”,但是很少有人对当事人不端行为发生前“是否接受过如何防范不端行为的教育”进行深入调查和追问。笔者想强调的是,学校应该承担起教育的重任,也应该承担教育不到位而产生不良行为的责任:(1)学校没有规范、要求,科研人员违规,学校有责任;(2)学校有规范但是没有落到实处,并非人人知晓,科研人员违规,学校也有责任;(3)学校有规范,有教育要求和学习规定,科研人员违规,学校没有责任。这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责任追究。只有不断地反省我们的教育,不断自查、追问,才能真正形成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和维护正义的氛围,使大学真正肩负起“培养人”的重任。

3.不一定要“高举皮鞭”

《条例》强调以“引导”正确的行为为主,字里行间都告诉科研人员什么不能做的事,如何避免其发生,一旦出现不良现象会有什么人怎样处理。海德堡大学显然认为大学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最重要的就是“教”你如何做。国内大凡出台一个政策,一般都是将处理说得很重,程序也很清楚、透明,甚至有些“吓人”,但是对于最应该坚持的“教育”问题,往往因其“不言自明”而在政策、规定、办法中强调得不够,这也是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事后处罚”重于“事前教育”的根源。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科技处《中国科学基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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