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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记者证的“注意事项”

200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钱建强 我有话说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通知,从2月25日起,全国将统一换发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新版记者证“注意事项”一页,新增了一条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对于此项内容,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予以了特别说明:“在新闻记者证上增加这一内容,是适应国家近年来对新闻工

作更加公开、更加透明的要求,特别是适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的要求确定下来的,各级政府部门需充分尊重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合法的新闻采编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及时主动地公开信息或向采访记者提供涉及采访事件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已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没有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

这段“说明”很精彩。“说明”不仅指出了政府回应新闻媒体的法律依据、责任义务和基本态度,而且勾勒了政府与新闻媒体形成良好互动关系的基本路径,也即在法律的框架下,政府履行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的责任,新闻媒体实现发表信息、批评监督的权利。也许,记者证“注意事项”的变更本身不能完全传递上述内容,但其揭示的方向无可置疑。

政府的公开、透明,媒体的批评、监督,是现代社会的常识,也是现代公共治理的通则。实质上,两者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公开、透明必然允许和宽容批评、监督,批评、监督必然要求和有助于公开、透明,其目的都是保障公共利益,造福社会公众。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社会媒体批评、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如何,标志着政府公开、透明的程度。

现实生活中,有些政府部门不是简单地将媒体视为自己的宣传机构,就是对之若即若离、躲躲闪闪,乃至蓄意推挡、打击报复。这些事件虽属个别,但恶化了当前的舆论环境,不利于舆论监督的展开,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个别政府部门的失责,造成新闻媒体的失语,这样的局面是公众不乐于见到的。毋庸讳言,有些公职人员似乎总把新闻记者当成“捣乱分子”,平时避之唯恐不及,出了事情,更是百般遮掩,文过饰非。从短期来看,对媒体封锁消息固然使问题得以隐盖,但久而久之,埋下的隐患会越积越多,终要酿成大祸,而整个社会为之付出的成本则必会难以计数。此外,正是由于有些政府部门想方设法试图“屏蔽”媒体,一些人才乘虚而入、从中渔利,“假记者敲诈勒索”“记者受贿”的现象才屡有发生。追根溯源,这些问题的解决,起点必须回到政府对公众及媒体负有的公开、透明的责任之上。

所以,新版记者证的变化虽然细微,但其中蕴含的理念与意义十分重要。我们期待,这一条新增的内容能够得到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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