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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波科学城的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200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胜伟 我有话说

日本筑波科学城是一个以高等教育和基础科研见长的城市。筑波科学城先后有3人获得诺贝尔化学奖,获奖者全部集中在筑波大学。自1960年决定建设筑波科学城以来,日本制定的与筑波科学城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就包括1970年的《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建设法》、1971年的《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建设计划大纲》、1983年的《高技术工

业聚集地区开发促进法》等等。这些法律将筑波科学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规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团体在高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建设法》有这样几个特色:一、该法是由日本国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立法层级高。究其缘由,主要在于:其一,建设筑波科学城不是地方政府的决策,而是中央政府的战略决策,事关日本在未来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其二,筑波科学城的建设任务仅凭地方之力是无法完成的。它涉及到公共科研项目的重新布局,科研投入的重新分配,没有中央政府的权威和支持是无法完成的。二、该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筑波科学城的核心区域(即科研都市区)。筑波科学城采取了“中央政府投资、中央政府管理”的模式。《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建设法》第4和第8条规定了国土交通大臣在筑波科学城规划建设过程中拥有的权力,而科学城周边土地由地方(茨城县)规划、管理。目前,筑波科学成已经成为日本最大的科研基地。从1963年至今的30多年时间里,筑波科学城累计获得的政府投资高达2.5兆日元;全国国立科研机构大约40%的科研人员和每年40%的科研经费预算都集中在这里。三、该法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简练,适应性很强。这样做法的好处在于一旦相关具体事项发生变化,并不需要对法律主体内容做很大修改,只需对其他相关法律作出修订即可,这就保证了法律的稳定性,维护了“基本法”的尊严。四、该法仅规定了建设目标,且程序性规定较多,政府有很大自由裁量权。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律制定的目的是:策划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建设综合规划,并推进实施,建设一个符合实验研究及教育的研究学园城市,同时创建一个均衡发展的田园城市并对已经形成的首都人口过密问题提供缓解,作出贡献。”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筑波科学城的发展目标主要是两个,一是研究学园城市,二是田园城市。这两个目标非常符合未来科技进步与环境友好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那么,筑波经验对我国高新区发展有哪些启示呢?

一、提高高新区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我国国家级高新区之间发展的程度参差不齐,完全照搬“筑波模式”,为每一个高新区制定一部法律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对高新区的法律,法律条文不需太多,但要包括建设高新区的目的、审批程序、高新区空间范围的确定、高新区行政管理的原则、国家对高新区的支持等内容。高新区所在地方可以依照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制定相应的地方条例。许多高新区在1990年就已经制定了相关条例,这些条例的出台为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家高新区的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国家可以考虑在高新区中选择几个点开展高新区立法试点工作,特别是可以提升条例的立法层级,由省级人大制定,并报全国人大批准。提高条例的立法层级不仅有利于实现高新区的集中管理,而且可以打破传统管理体制的束缚,实现体制创新。

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高新区的发展目标。对高新区的目标定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整个高新区的目标定位,即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经济增长、生态环保还是科技创新,亦或是多重目标的结合。日本筑波的目标是基础研究城市和田园城市,法国索菲亚・安蒂波利斯城是“拉丁田园社区”(亦即科研与生态的和谐)。而我国的高新区首要的发展目标是培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并将其产业化,使科技真正成为经济的主导动力。其二是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规划,我们的目标是要在全部的科技前沿领域实现突破,还是集中精力突破有限领域呢?以我国高新区目前的实力而言,只能采取集中突破,重点跨越的战略。必须说明的是,这种目标定位应该在国家层面上进行统一布局,将各高新区的目标定位上升成为国家意志。

三、为高新区的发展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单一的法律法规无法为高新区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理想的、完整的高新区法律体系应该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在内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的法律法规的综合体。在这个体系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应该成为高新区法律体系的主体,它们共同规定了高新区发展的基本事项。建设创新型国家,立法先行。为了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为国家高新区今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以明确高新区职能、规范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和权限、保障国家和地方对高新区投入为目的的单行法律以及相关法律;同时,各地方各部门也应尽早制定或修改相关条例,形成层次分明、原则与具体相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单位:武汉市江夏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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