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山寨产品”是否侵权要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答案

200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有话说

“你山寨了吗”,最近突然成了一句流行语。人们讨论“山寨”现象时,往往最先想到知识产权法。“山寨”在我国的兴起,原因来自两大群体的冲突。一方面,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包含大量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严格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新的加入者想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生产或创新,要获得各种各样的授权,其产业发展

受到了严重制约。于是,在这两大竞争群体间产生了利益冲突。而现有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存在功能捆绑、技术服务捆绑等现象,比如一部高端手机的价格中,有可能2/3是专利、商标和版权的费用。这些知识产权有的仅仅是包装性技术,有些消费者认为自己只需要其中最基本的功能,于是他们反对奢侈包装和技术捆绑。这样,一些生产者开始制造功能简单且价格便宜的手机。如果山寨产品的生产商是通过正常渠道采购零部件组装的,并且没有使用他人的商标,不会有侵权的问题。

在我国提倡的自主创新战略中,集成创新和改进创新是重要的创新途径,山寨现象中有很多属于集成创新,应当给予正确引导。但是,一些商家为了牟利,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经过认证和生产许可,还涉及盗版、仿制和克隆,那么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该加以制止,这也不应当归于“山寨”本身。要界定某个山寨产品是否侵权,要从具体行为考察,涉及到违法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认定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而不会认定“山寨产品”侵权。

(系作者在“‘山寨’现象法学观察与社会学观察”研讨会上的发言,本报记者王逸吟采访整理)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