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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看点

2009-02-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逸吟 我有话说

牛年正月初一收到的一纸败诉判决,让备受社会关注的于博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有了初步结果,也让本案原告、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博过了一个郁闷的春节。

2008年1月初,于博报名参加第28期清华大学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的学习,并交纳了3万多元学费。在上了3次课之后,于博认为

:授课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尤其是承诺的十多名知名专家学者一个没来,无法保证教学质量。2008年10月,于博以虚假招生宣传为由,将清华大学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培训合同,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2008年12月1日,海淀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一个多月后的2009年1月23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彼时于博本人正在沈阳,未能到庭。1月26日,于博收到了邮递过来的判决书。判决书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这个结果我们还是有心理准备的。”于博的代理人、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邬宏威告诉记者。收到判决结果后,邬宏威和于博便开始准备上诉。而最新的进展是,于博本人已将上诉状寄到法院。

“虚假宣传”之争

本案审理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进行了虚假招生宣传。

对于虚假招生的争议,首先集中于招生简章的来源。于博提交的多份公证书显示,在“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企业网景网”、“中国管理资源网”等网站页面上均有“清华大学治理与资本运作总裁研修班”的招生信息,介绍了第29期课程班的项目背景、招生对象、课程设置、曾经授课教师的名单、报名流程等。

于博还提交了从“中国管理资源网”下载的该研修班的宣传资料及招生简章,上面有研修班主讲专家列表,于博称该表中的12名专家至今未给28期研修班授课。于博还称,招生简章中还承诺“老师最优,如果同学认为有更好的老师,这个班会请这位更好的老师重新讲授。”由此,他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

而被告辩称,于博提交的招生简章是从与清华大学无关的网站上所下载,“这些网站从未与清华大学就上述研修班签订过任何协议,上述网站中的宣传,不能视为清华大学的招生承诺。”清华大学也提交了从其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下载的第28期研修班的招生简章,上面并没有主讲专家名单,也没有重新授课的承诺。

“你要起诉一个人的具体行为,就要找到这个行为的直接依据。”清华大学的代理人、清华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接受本报专访时说。“他现在找的证据都是什么教学服务网、公司,都是拉生意的,没有一件来自清华大学的官方网站。那些公司这么写,那是他们的问题。怎么能说清华大学做了虚假宣传?”

对于虚假招生的争议,还集中于银号账号上。原告代理人邬宏威告诉记者:“我们提交的证据表明,这些招生网站最终是把招生的学费收入汇入清华大学的账户。没有合作、不存在利益关系的话,谁会无偿帮人家做广告招生?”

“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账户是公开的,通过合法的途径可以获得。”陈建民反驳说。她认为,我们并不清楚这些广告中写上清华继续教育学院的账号,但是我们核对了广告上的联系人电话,没有一个是清华大学的。按照正常的逻辑,学生必须在报名并且初审合格后才能正式被通知交费,于博的申请也是这样做的,他绝不可能是直接向广告中的账号付钱后才报名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清华大学的意见。判决书认定,于博提交的招生宣传资料都不是出自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正式网站,在未经清华大学授权的情况下,这些资料不能视为清华大学自身对外公开进行的宣传和承诺。而且,清华大学否认与这些招生网站有合作关系,于博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无法认定清华大学在招生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

高校培训迷途

“决定上诉之后,我们开始重新组织材料,认真准备。”电话那端,邬宏威的语气非常平静。该案的最终结果还有待时日才能揭晓,但社会各界对于高等院校办继续教育的思索,一直都在进行。

作为清华大学代理人的陈建民同时也是一位大学教师,她向记者坦言:“实事求是地讲,现在大学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继续教育的义务,对继续教育应该怎样管理,是整个教育界要思考的问题。”

“继续教育”的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几十年来取得了蓬勃的发展。随着“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的理念被大众认可,高等学校在继续教育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近年来,“总裁研修班”、“CEO班”这些高端培训项目更是成为了热门中的热门。

以清华大学为例,该校一直是全国继续教育领域的翘楚。1985年,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立,不仅是全国首家继续教育学院,而且被认为是“我国继续教育正规化办学起步和发展的一个标志。”2000年,中国高校继续教育协会成立,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的秘书处也设在清华大学。而来自清华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仅2007年在该校参加面授培训的人数就达5.9万人次。

与越办越多的培训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继续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尽管我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公民参与职业培训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但这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特别是对于高校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在法人结构、组织形式、运行原则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由于缺乏规范,一个学校一个做法,办培训班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问题,有的甚至成为以盈利为目标的生意。“很多人参加这类培训就是为了放松一下,多结识一些人,只是于博比较较真。”邬宏威说。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文东茅认为,从长远来看,“研究型大学办高端培训是一种趋势,应该做,也必须做。这些培训项目应该怎样规范,需要逐步探索。”

“首先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办培训不能过分追求经济利益,不能完全市场化;同时在招生上、师资配置上都要加强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文东茅提醒说。

图:近年来,高等学校在继续教育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总裁研修班”、“CEO班”这些高端培训项目更是成为了热门中的热门。

图:由于缺乏规范,一个学校一个做法,办培训班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问题,有的甚至成为以盈利为目标的生意。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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