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7日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据介绍,此举旨在弘扬和传承中外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国对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涉及的藏品包括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应的藏品,方能享受本规定的税收政策。
规定强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的藏品应永久收藏,并仅用于非营利性展示和科学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