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杨亮)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09年至2011年,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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