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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药品广告监管有方

2009-0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华盛顿记者 徐启生 我有话说

美国政府对药品广告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不仅对形形色色的药品广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且监管机构到位,打击力度大,使虚假药品广告“无藏身之地”。

药品广告规定明确。美国对药品电视广告的规定十分严格。药品广告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健康,播放时必须慎之又慎。药品广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均衡和传播准确”,

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疗效的词句,广告必须详细说明该药品的副作用。

为了保证消费者获得药品广告的正确信息,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1997年还出台了《面向消费者的广告行业指导》,规定药品电视广告必须对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做出说明,广告中还应该包括以下四个要素:显示免费的咨询电话;显示联系网址;告知相关的印刷品或者资料;提醒病患者向医生咨询。

监管机构分工明确。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非处方药的广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进行审批和监管。执法的依据是美国《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享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广泛权力,也是美国最具权威的综合广告管理部门。另外,联邦通讯委员会也是美国管理广告的政府机构,它有权管理广播电视广告的数量及播出时间。它有一支庞大的审查队伍,对广播电视广告进行全面审查,并有对违规的广播电视机构做出吊销执照的权力。

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严厉惩处虚假药品广告发布者与相关责任人是美国有效防止欺骗性药品广告产生的关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为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

联邦贸易委员会还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广告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马上停播,并责其发布更正广告。如果广告发布者继续播出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发布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发布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美国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之大,往往使广告发布者所承受的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所得的利益,由此有力地遏制了美国药品虚假广告的存在。

(本报华盛顿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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