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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案件考验药品管理立法

2009-0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瑞灼 我有话说

日前,各大媒体纷纷披露的“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让人深思。犯罪嫌疑人有着合法药企全国总经销商的资格,却大肆干着制造、销售假药的罪恶勾当,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造假行为更具迷惑性,危害也更大。对于这样更具迷惑性的“双面药商”,应当如何加强管理,是假药事件给我们的惨痛教训,也是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要慎重考

虑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修订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的发生,既说明药品管理立法的极端重要性,也为我国的药品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是即将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也是检验这一立法的成效的关键所在。

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大对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在暴利的刺激下,总会有一些不法企业,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法律的严厉处罚,加大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现行《药品管理法》、《刑法》等处罚过轻,不足以让造假者吸取教训。不仅应该将药品造假者驱逐出市场,而且在经济上要罚到他们倾家荡产。更重要的是,对药品造假行为在刑事责任上仍有必要再提高处罚力度,将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法定刑提高,以保证法律对药品造假和销售者强大的震慑力。

其次,必须加强对“义诊”的管理。从新闻报道来看,“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过打着“某某协会”的名义,采取所谓的“专家”坐诊、免费咨询、检测、讲座,暗地里销售“糖脂宁胶囊”。而事实上,近年来,以义诊名义,用免费讲课、检测为诱饵,私售假药引发侵害患者权益的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所谓“义诊”等,如何进行管理和规范是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考虑的问题。

最后,还要加大对患者的赔偿力度。目前,我国法律对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患者的赔偿救济程度仍然偏低,而惩罚性赔偿更是没有。在一些发达国家,一旦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并致人损害的,其赔偿都是“天价”。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以外,重点应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理念。对于“糖脂宁胶囊”假药事件这样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措施,大大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安慰和对其他生产者的警示作用才能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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