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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辩证矛盾及其关系

2009-02-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韩美群 我有话说

辩证矛盾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正如具体事物的特性和形态是多种多样的一样。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辩证矛盾的界定和阐释却停留在一种模式化的抽象水平上,而对其具体性和多样性研究不够。辩证法活的灵魂就是“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辩证矛盾也是如此。实践证明,离开具体性和多样性来谈辩证矛盾,就有

可能滑到形而上学的道路上去,其结果是把辩证意义的矛盾变质为形式逻辑的矛盾。

辩证矛盾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辩证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所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黑格尔指出,作为辩证法范畴的矛盾,是对事物自身的“本质对立”、“本质差别”和“本质关系”进行自我反思的产物,它所映现的是事物内在的“正相反对”的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的关系。撇开现象间的外在对立,反思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并把这种矛盾看作是自我分裂、自身否定的统一,这是辩证矛盾观的本质所在,也是据此对辩证矛盾所作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界定。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对象的不同,辩证矛盾的性质和形态也必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概而言之,我们可以将几乎是无限多样的辩证矛盾划归为两种类型,即共处相生型矛盾和冲突相克型矛盾。相生相克、相反相成本是辩证矛盾的固有特性,但就其具体对象而言,其相生性和相克性不仅在矛盾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而且其性质也不一样。有些事物的内在矛盾是共处相生的,其中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依赖于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矛盾运动的结果不是一方消灭另一方,而是求得共同进步;而有些事物的内在矛盾则是冲突相克的,其中一方的发展必然导致另一方的衰退,矛盾运动的最终结果是一方取代另一方,使矛盾向反面转化。我们称前者为共处相生型矛盾,后者为冲突相克型矛盾。

在现实世界中,共处相生型矛盾和冲突相克型矛盾比比皆是,构成整个矛盾世界的两种基本类型。例如,植物的生长与水土阳光、生物个体与群体、彼此寄生的动物、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与经济、父与子、夫与妻、德与才、认识与实践等等,它们之间就是一种共处相生型矛盾。这类矛盾关系的特点是,不仅彼此互生、互依、互补、互渗,而且共存、共处、共生、共长;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本质差别”和“本质对立”,但这种差别和对立的矛盾不是要通过“克服”对方来获得发展,而是要通过自组织的调和与互补作用达到和谐“共赢”。与之不同,生态平衡与自然灾变、动物界的弱肉强食、同化与异化、吸引与排斥、和平与战争、团结与分裂、革新与守旧、廉洁与腐败、科学与愚昧、文明与野蛮、真理与谬误、善与恶、美与丑、爱与恨等等,它们之间就是一种冲突相克型矛盾。这类矛盾的特点是,不仅彼此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相互斗争,而且相互消长、相互替代、相互转化;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随着矛盾的发展,其中一方“克服”另一方面,从而促使矛盾向反面转化。

相生型矛盾和相克型矛盾的相互交织和相互补充

相生型矛盾和相克型矛盾的关系亦是辩证的。如果从一个更大的矛盾系统来看,这个系统内包含的两类辩证矛盾又是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的,且共同推动着这个矛盾系统的发展。例如,生物进化中的同化与异化、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等等这些矛盾,都服从于生物系统的平衡和进化这个总的规律,且彼此交织;社会领域中的道德与法制、守法与违法这两类不同性质的辩证矛盾都服从社会有机体的整体利益和协调发展的规律,且相互交融。同化与异化从其矛盾本身看彼此相克,但从生物与环境的适应关系看彼此相生。守法与违法的冲突属于相克型矛盾,但从有利于道德和法制建设这个更大的目标来看则相互促进。因此,相生型和相克型的区分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在一定范域内是相克型的矛盾,在更大的范域内就转化为相生型矛盾;在此处为相生,在彼处则为相克,反之亦然。

正确理解辩证矛盾及其类型的意义

在生活世界的众多矛盾中,还有一类矛盾反映的只是事物的外在属性和感性形态,如上下、左右、高低、前后、东西、南北、昼夜、寒暑、屈伸、往来、有无、然否等。这些矛盾现象常常被我们作为例子来说明对立面的相互

依存和相互转化。如果用它作哲学的通俗宣传,这未尝不可。但要正确理解辩证意义的矛盾,就不能停留在这些外在表现形态上。真正辩证意义的矛盾不是某种空间或时间的相对关系,也不是某些抽象存在的

对立属性,而是事物内部存在的推动其变化和发展的本质的矛盾关系。脱离事物的本质矛盾来谈论时空变幻和有无、然否的关系,就会使辩证矛盾发生扭曲和变质。

在当代条件下,区分两类辩证矛盾至为重要。过去我们在讲矛盾关系时,不仅片面地夸大了斗争性的作用,而且把相互转化绝对化,甚至把促使事物向反面转化作为事物发展的唯一目的,这具有很大的片面性。相反,如果我们离开对立和矛盾来讲和合与和谐,那就会以另一种形式重犯以往的错误。所以,从实际出发,正确地认识和区分两类辩证矛盾,根据矛盾的性质和类型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些矛盾,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改革的深化都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价值。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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