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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便民以人本关怀暖人心

2009-0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剑生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具体问题的17条意见。这些意见在“加强诉讼服务”、“依法简化程序”、“加大司法公开”、“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着力化解公民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难。

比如,在立案问题上,《意见》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诉

讼接待服务部门,实行柜台式、一站式诉讼服务;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服务。在审判公开问题上,《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依法公告开庭信息,对于符合旁听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发放旁听证或允许凭身份证直接参加旁听;为方便群众了解案件有关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建立裁判文书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

从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看,此次推出的司法便民措施,是在现行司法体制的总体框架下,围绕公民权益的维护,以人为本,着重于细节的完善和实效的达成。这一特点与司法便民的特性密切相关,也即便民措施要在权利保护和方便公民之间找到平衡点。一方面,司法便民的重要前提在于尊重和保护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因而便民措施须以公民的视角为视角,切合公民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司法便民面对的是公民在诉讼活动中碰到的具体而细微的困难,因而必须具备良好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以期获得实效。17条意见的内容表明,此一系列的便民措施既严格遵循了法律原则,又在“便”字上做足了文章。

在保障权利、实现便利的同时,司法便民还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司法诉讼是现代社会定纷止争的最权威的方式。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司法诉讼的增多以及由此给整个司法系统造成的压力也日渐明显,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成本也在不断积累。于是,一边是高涨的司法需求,一边又是司法资源的紧张和诉讼成本的增加,两边夹击,结果导致涉诉信访的增多,以及公民转而寻求非制度化的问题解决方式。在此情况下,司法便民就是以有限的资源有效地回应了社会需求,从而既化解了矛盾,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司法便民,要彰显法治时代公民的主体地位,也要体现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威信。在此次系列措施中,司法诉讼的公正、公开尤其得到了切实的强调,比如听证的完善,档案的公开,外部监督的加强。可以说,在以人为本的细节关怀之外,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当是最大的便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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