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食品安全需要更好的制度保障

2009-02-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王逸吟 我有话说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该是一个刚性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草案中关于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规定得到大家的普遍肯定。

“这次修改在管理体制上又有了重大突破,使法律的实施有了更好的制度保障。”程津培委员表示。

温孚江委员说:“此次修改后,大家所关心的分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较为有效的解决,比较系统化和完整化了。”他同时提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不能是一个软性机构,“而应该是一个刚性机构,最终发挥协调、组织、惩治、监督等职能。”

金硕仁委员则认为,按照这个规定,草案的有关条款还应进一步修改。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由卫生部来综合协调多个部委,力度肯定不强。”他说,“既然已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机构就应当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也有人提出,地方也应设立这样的委员会,以解决职能对口问题。“省一级是连接中央和市、县的重要枢纽。”林强委员认为:“应考虑在省一级设立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和指导全省的食品安全工作。”

林强委员的建议得到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的响应。他深有感触地说:“执法过程不同步、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共享,互相扯皮,这是监管中经常发生的情况。大量的食品监督执行在地方,如果在省级也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具体操作上将更加有力。”

另外,草案中关于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也引起了委员们的注意。“我觉得仅仅制定应急预案是不够的。”王陇德委员说,“既然要对安全事故调查处置,首先应该制定的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应急’只是偶然的,应该有一个经常性的工作机制,只有经常性工作做好了,才可能比较少地出现应急状况。”

特仑苏牛奶OMP风波凸显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必要性

从引发三鹿奶粉事件的三聚氰胺,到现在人们议论纷纷的OMP,食品添加剂一次又一次被推到食品安全监管的风口浪尖。而这也是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焦点。

“以近来出现的蒙牛特仑苏牛奶中添加OMP是否存在安全性的风波来看食品安全法草案部分条款,似需再斟酌。”谢克昌委员说。

“添加OMP究竟是否安全?添加OMP的行为是否违法?”

据了解,OMP是牛奶经脱脂膜过滤等方法获得的“牛奶蛋白组分”,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国外称MBP,中文可译作“牛奶碱性蛋白”,美国、新西兰等国均有添加。

特仑苏牛奶生产企业在牛奶中添加OMP,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但声称是安全的。最近,卫生部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此问题进行了研讨,认定它是安全的。

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特仑苏牛奶的生产企业添加OMP,虽无国家、地方标准,但有企业标准。

但草案第四十五条同时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该条还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证明是安全的,“才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这就与第二十五条产生了矛盾。

因此,谢克昌委员建议取消企业标准的说法,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基础,确实有必要使用,但使用应当非常慎重。”在方新委员看来,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也应该再做两处修改。一是应该加上“坚持食品生产中不用、慎用、少用添加剂的原则”;二是应该把表述的顺序调一下,改为“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要以技术上确有必要为前提。”方新委员提醒说。

草案还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沈春耀委员指出,这一规定应修改为“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虽然只增加两个字,管制的范围却扩大了许多:“食品添加剂以外的物质,有一种是情况不明的,有危害还是无危害,情况并不是很清楚,现有科技水平难以作出确定结论。如果不禁止使用,就有一个风险问题。”

事实上,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务院已经颁布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其第七条规定,禁止在乳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沈春耀委员表示,草案中的规定应当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衔接,“这次立法就要把这部分可能的安全风险和漏洞禁掉,要增加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就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针对名人、明星为问题食品做广告代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广告“误导经常发生,群众反映强烈。”汪光焘委员说:“明确有职权的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影响的人,如果在食品安全宣传中间带来误导,就要对带来的危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网上对这条修改反映很强烈,是积极的,这体现了民心民意。”

但是,这一规定也受到了一些委员的质疑。

乌日图委员认为,社会名人具有广告效应,但是社会名人在法律上和普通老百姓没有区别。“广告的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类似的规定执行起来会很难。”

郎胜委员也指出,让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可能的,这样规定可能不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从法理上讲,这些个人在有害食品的生产、经营中起到推介作用,与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有所不同,不加区分地与生产、经营者一样承担连带责任,也不公平。”

陈斯喜委员指出,“连带责任”实际上是要求广告者包括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然后由广告者向生产者、经营者追偿。作为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包括代言人请求赔偿,因为是连带的。

陈斯喜直言道:“比如三聚氰胺事件,赔偿数额这么大,最后企业破产了,只能赔这么多,那剩下的赔不了怎么办?”

如果按照草案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就可以向做广告的电视台,甚至向广告代言人要求赔偿,“他们赔得了吗?”陈斯喜委员认为,这样的规定,一是不尽合理,二是也很难实施。他因此建议,将条文改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承担自己的那一部分责任。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