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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物质利益在人际关系和谐中的作用

2009-0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莹 景枫 我有话说

人际关系和谐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平等互信、融洽友好、团结互助。要实现人际关系和谐,需要一系列条件,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道德和个人素质的,等等。其中,物质利益在人际关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应当看到,从总体上说,当代中国的人际关系是比较和谐的,广大人民群众

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状况是比较满意的,人们普遍有一种幸福感。但也不可否认,由于社会某些方面的不公正,使一部分人的物质利益受到损害,于是产生了一部分人同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矛盾。从笔者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当前社会比较突出的矛盾是什么?”这一问题中,有72.7%的人选择了“物质利益矛盾”,有55.6%的人选择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在“影响人际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因素是什么?”这一问题中,选择“贫富差距”的人数位居第一,选择“待遇不公平”的人数位居第二。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前影响人际关系和谐的最突出的矛盾是物质利益矛盾。在物质利益矛盾中,贫富差距又是影响人际关系和谐的最主要因素。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恩格斯也认为,人们的现实行动大都是“从直接的物质动因产生,而不是从伴随着物质动因的辞句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8页)。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首先是指物质利益。物质利益支配着人们的社会活动,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人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关系,如物质利益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等等,其中物质利益关系是人际关系中的必要关系,也是主要关系。因此,促进人际关系和谐,首先需要协调好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实现人们在物质利益上的公平正义。协调好物质利益关系,尽可能保持利益体系的稳定和利益格局的平衡,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课题。具体说来,社会物质利益的公平正义首先表现在利益分配方面。它要求我们建立一种合理的、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结构,即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激励性、效率性和保障性收入分配有机结合的利益分配格局。其次,建立与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相一致的、合理的社会成员构成结构。两极分化的社会成员结构不利于人际关系和谐。应当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形成中等收入阶层为大多数的社会成员构成结构,把社会差别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最后,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需要指出的是,物质利益并不是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唯一因素。实现人际关系和谐,还需要整个社会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提高个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在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自身与周围人群和谐相处的重要因素”这一问题的选择中,排在第一位的是道德素质,第二位是利益,第三位是性格爱好,第四位是文化素质。这说明在这一点上人们是有共识的:人的道德素质对协调人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道德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建设和谐的人际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道德属于人自身的一种内在精神力量,它表现为人的自觉与自律,是社会的道德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从而自觉自愿按照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去行动的过程。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境界,使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内在要求,这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必要途径。它能使社会成员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融洽,使社会呈现出人人文明礼貌,相互尊重,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二是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出现矛盾时,要求个人作出必要的节制和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达到了这种境界,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之争就会大大减少,社会矛盾就会大大缓解,一个人际和谐、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和谐社会就会出现。

第二,发展与完善民主政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因此,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对重大决策事项,要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样就能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人际关系。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医疗的权利、工作就业的权利、劳动创造的权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成果。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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