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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能止于“损一罚十”

2009-03-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尹卫国 我有话说

报载,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食品安全法》即将出台,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写入这部法律。

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有权获得不低于三倍的赔偿。与之比较,“损一罚十”堪称是个不小的进步。但是,打造最坚固的食品安全防线,仅有“损一罚十”是不够

的,还须从经济、法律、诚信等方面制定严格制度,对问题食品企业实行严厉处罚。

食品与健康直接相关,《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首部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一定要严、狠、细。严就是严格管理;狠就是对问题食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要狠;细就是要细化赔偿责任,方便消费者索赔。

笔者以为,构筑固若金汤的食品安全防线,需要从三个层面强化责任追究。首先是经济赔偿责任。这包含两方面,一是对过期、变质、不卫生、假冒名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但对人体健康无大妨害的一般性食品问题,实行“损一罚十”,按照发票价格10倍索赔,同时要简化取证、检验、核查手续,建立便于消费者索赔的快速、高效、绿色通道。二是对公众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或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不能止于“损一罚十”,企业必须承担医疗、营养、误工等相关费用。

其次是法律责任。“三鹿事件”审判提供了重点惩治问题食品的范例,但这种刑事追究目前比较鲜见。食品安全监管重如泰山,笔者建议追究问题食品刑事责任的标准应适当降低,使食品生产者、管理者和销售者芒刺在背,不敢丝毫懈怠责任。

第三是企业信誉责任。应建立食品企业诚信准入制,凡受到消费者投诉或发生安全问题的,作为诚信污点记录在案,给予黄牌警告,屡教不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红牌处罚,吊销生产许可证并清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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