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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生态补偿法

2009-03-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晓樱 我有话说

海南代表团向大会议案组郑重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确定生态补偿范围。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更为严峻。目前的生态补偿是分散性的,规定仅对某个要素进行补偿,造成整体保护不足,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的困境。因此,议案指出,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专门综合立法,对生态补偿制度实施进行全面指导。

议案认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方向。针对生态补偿机制立法,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根据生态补偿涵义,生态补偿金的受偿者应该是在保护过程中发展受到限制,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享受了生态服务功能的单位与个人,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成为生态补偿费的支付者。根据不同受偿对象的特点,可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居民民生补偿、直接权益损失性补偿等多种方式。

议案还建议国家在进行生态补偿立法的同时,制定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意见,按照“分步实施,逐步拓展”的原则,在个别地区先行试点,以确保生态补偿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广鉴于海南省在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方面具备自然环境的便利条件与长期探索的政策积累,建议将海南省列为试点地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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