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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2009-03-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易运文 通讯员濮布 我有话说

本报深圳3月13日电(记者易运文通讯员濮布)用人单位每招收一个就业困难人员,不仅就业困难人员每月可以获得政府的800元岗位补贴,连用人单位也可以获得200元的奖励。这是深圳市政府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难题而最新推出的一系列举措之一。

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深圳市政府的界定是:在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人员,他们包括: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为了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深圳市政府主动给予用人单位奖励,对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同时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由政府“买单”开展多项技能培训。其具体鼓励措施是: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为了鼓励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深圳市政府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必须首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用失业人员,同等岗位条件下应优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条件,深圳市政府还将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由政府“买单”开展多项技能培训。

为鼓励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就业前技能培训,深圳市政府还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展青年见习培训基地和管理见习学员,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深圳市政府还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此外,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深圳市政府也给予补贴,中介机构推荐失业人员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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