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0日电(记者何平)水利部副部长刘宁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抗旱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说,按照《抗旱条例》的要求,今后干旱期间的用水管理,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抗旱工作的法规,《抗旱条例》已于今年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抗旱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据介绍,《抗旱条例》从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同时,针对以往出现旱情时,旱区经常发生抗旱机具设备价格暴涨或脱销,抗旱油、电资源短缺,农民抗旱负担沉重,贻误抗旱时机等问题,《抗旱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抗旱保障机制。《抗旱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抗旱减灾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抗旱减灾投入;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