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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一体化地区应当“联合立法”

2009-03-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耿建扩 我有话说

本报石家庄3月29日电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肖辉日前强调,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亟须“联合立法”,以此确保一体化发展进程的规范有序、和谐运行。

肖辉说,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必然要

求各地方相互配合与协调。“联合立法”作为规范区域经济新的立法形式,能够更好地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规则指引和法律支持。

肖辉认为,从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发展脉络来看,“联合立法”不仅可能,而且可行;从法的效力渊源上说,这一新的立法模式既是一种创新,更是一种挑战,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为“联合立法”模式的产生和良性运行提供制度保证。肖辉指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联合立法”形式上可采用建立区域层面的联合立法模式(体制或机制)来实现:一是设立区域经济(协调)委员会,用“授权立法”的方式授权其在区域范围内的统一立法活动。二是改革立法体制,这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来实施:其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授权一个专门委员会或授权国务院协调各地方立法机关组成联合立法机构;其二,由相关区域内各地方人大(即立法机构)选派一定比例的成员组成联合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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