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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多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2009-04-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2日电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出台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即日起我国文化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进口关税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

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通知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文化企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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