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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及其完善发展

2009-04-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许崇德 我有话说

我国的现行宪法总结了长期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布。整部宪法由序言,四章,138个条文构成,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她从始至终贯穿了如下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领导是宪法的根本,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新中国的宪法。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又领导人民遵守和实施宪法。我们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切成就以至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制的进步,无不都在党的领导下取得。实质上,宪法本身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表现。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拥有及时的大量的资讯,具有对重大事态的洞察力和对复杂形势的判断力,从而党的理论、及其制定的路线、方针和基本政策必然成为宪法规范的依据。即就宪法的序言部分来看,就有两处提到了党的领导:不仅在历史上,而且在今后,中国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努力完成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领导的原则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正确地理解宪法,深入地实施宪法。

二、社会主义原则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中国人民的切身体验。中国如果离开社会主义,就必然退回到半封建半殖民地去。数十年的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比较稳定持久,经济发展比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快。而且,社会主义制度使我国人民树立了共同的理想和道德标准。其优越性任何人都否定不了。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确认:我国在政治上是劳动人民的政权,经济上是公有制为基础,思想文化领域里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以,社会主义在宪法上的体现是全面的。纵观世界各国,很少有将政权性质和经济制度的类型在宪法里写明,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明确载入宪法,这是罕见的,从而表现出我国宪法的重大特色。

另一方面,宪法又科学地判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中国当前的实际,宪法的一切规定都必须尊重这个实际,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而宪法的重要任务就是要以根本法的地位,保障并加强社会主义制度,使之不受任何侵犯,得到顺利的发展。

三、人民民主专政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从中国革命实践中形成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之一。新中国建立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又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工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对大多数,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还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民主党派人士、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存在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体现了中国人民最高限度的大团结。我们的民主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68页)另一方面,民主不能没有专政,否则就不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宪法第28条规定:镇压并制裁叛国和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同时,国家还担负对外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职责。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对敌对势力实施强力专政的辩证统一。

四、改革开放原则

1982年宪法发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落实。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表明我国应通过改革开放,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宪法第14条还规定“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等都是表述了改革开放的要求。再如,宪法第18条关于“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等,都是这方面的体现。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多年来我国设置了多个经济特区,开辟了大量的各种形式和规模的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开发区等等,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中国资本亦跨出国门到海外投资,或者收购外国的公司企业,还参加了诸如WTO等重要的国际组织。改革开放不止限于经济商贸方面,亦且开展到文化方面,甚至涉及政治、军事领域。我国在国际间日益频繁的对话,交流,互访等有益活动的展开,无不表明了宪法改革开放原则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民主集中制的首要基点。其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它们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再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既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五,我国的决策和立法以及其他的工作都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上来,坚持下去的反复过程。在国家体制上,实行个人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同时又尊重个人、少数、下级或者地方的意见和首创性。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体的实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之所在。宪法的原则精神是要构建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和谐的政治局面。

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这是切中时弊的英明决策。为此,1982年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第5条又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还强化了人大和常委会的立法职能,强化了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和职权,具体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程序,努力使我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而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到了新的阶段。

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是实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因为公民如果没有个人权利的保障,那在整体上就不可能实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也就谈不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1982年宪法重视并保障公民权利原则,表现为(1)调整了历来宪法文本的框架,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为第二章。(2)扩大了基本权利的种类,新列了诸如人格权,批语和建议权,对烈属、军属、老人、妇婴、残疾人的权益保护等。(3)扩增了对权利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规定。诸多的有力措施,使我国宪法真正成为公民的权利保障书。

八、民族平等和团结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序言确认中国的历史文化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规定“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还规定了有效措施,例如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以切实保证少数民族都能参与对全国事务的管理。

我国宪法贯彻民族平等和团结原则,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大大有利于国内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任何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的。

上述的基本原则像红线一样,贯穿在整个宪法的始终。它们汇聚成宪法的崇高精神,辐射出宪法的人民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光辉。

毋庸讳言,1982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颁布以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十分迅速。为了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这部宪法曾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及时地进行了四次部分内容的修改。从先后通过的31条修正案来看,宪法的发展变化主要涉及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

1982年宪法序言第七段规定:国家建设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1999年修宪,规定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2004年修宪,又规定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2、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

宪法在1982年公布时,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核心表述是迄今不变的。但对于相关的背景、条件以及奋斗目标等的规范方面,则经历了几次修正。(1)关于社会发展阶段:1993年增写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又把“正处于”修改为“将长期处于”。(2)1993年增写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1999年,此句又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3)1993年增写了“坚持改革开放”,1999年又增写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1993年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目标,改写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5)2004年,又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关于经济制度

宪法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定,发展变化较大:(1)198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条、第2条,分别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以及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2004年又增加规定: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1993年把宪法第15条原规定的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重大变化,意义十分深远。(3)1999年修宪,在第6条增写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1993年,把宪法有关条文中的“国营经济”、“国营企业”一律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5)删去原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农民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6)宪法原先曾规定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亦曾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作了如下修正:(1)宪法第33条增加了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示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并有利于国际合作。(2)宪法原第14条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从而充实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3)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规定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规定对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应给予补偿。

5、关于法治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1982年宪法中本来已有充分反映。1999年修改宪法,又在第五条增写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关于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问题有两处发展:(1)1993年,在宪法序言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2004年修宪,在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写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从而扩大了团结面。

7、关于国家机构

2004年修宪时,(1)增列特别行政区作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2)把宪法有关条文中原来关于“戒严”的规定一律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4)取消原来存在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任期的差别,修改后一律规定为每届任期五年。

8、关于国歌

1949年9月27日,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曾通过决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新中国成立后,因为一直是“代国歌”,所以从来没有写入宪法。1978年3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保留聂耳原曲,而另以“集体填词”替换了田汉原词。1982年12月,五届人大在通过宪法的同时,颁布了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的决定(田汉原词得以恢复)。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1条,把宪法第四章原章名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在第136条增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作为第二款。从此,我国国歌载入了宪法。意义无疑是十分重大的。

现行宪法不断地与时俱进,但前述的基本原则不变,显示了宪法的稳定性。而历经必要的修正,恰恰增强了宪法的生命力和对时代的适应力。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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