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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让高校透明运行

2009-04-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庆环 我有话说

目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将于4月17日结束。为何要进行高校信息公开,高校信息公开的意义何在,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日前,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王锡锌教授受教育部门户网站邀请进行互动访谈时,就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为何进行高

校信息公开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把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主体,明确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那么,为什么将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也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王锡锌教授认为主要是基于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所具有的公共性。他介绍说,这个公共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具体理解:

我们国家的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说高等学校,特别是政府财政投资来主办、管理和运行的公立高等学校,在资金的来源上是由公共财政来投入的,具有投入的公共性。

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的,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

基于这种投资的公共性和它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公众自然就有理由去要求作为教育公共企事业单位的高等学校对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不同于校务公开

其实,从2002年开始教育领域就已经开展校务公开工作。不过,王锡锌教授认为,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有着一定的区别。

“校务公开范围更窄一些。校务公开包括学校的政策公开,各种各样政策产生的过程要公开,结果要公开。其主要是针对学校内部的一些管理。比如说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制度等等。公开对象则是学校内部的教职员工。”王锡锌教授说。

王锡锌教授认为,即将进行的高校信息公开,区别于以往的校务公开,在三个方面有很大发展:

在公开的对象范围上,既有对校内的公开,也有对社会公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发展。

在目标上,原来校务公开主要是为了实现教职员工对学校事务的参与和管理,针对的是参与权、民主管理。而信息公开的核心的目标是确保校内和校外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落实,通过知情权的落实进一步促进参与权和监督权,包括全社会的监督。可以说,信息公开是把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在一起。

《实施办法》强调了法制化、程序化,关注了操作性,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这项工作的重头戏。

信息公开意义重大

王锡锌教授认为,高校从特性上说既然是公共空间,就当然需要推倒围墙,让公众知道围墙内部在发生什么。因为在这里面所进行的活动都与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对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家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他认为高校信息公开最核心的意义是“了解、理解、参与、表达和监督”。一方面让公众能够了解这些公众资源的配置、利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力。另一方面,如果让公众了解了高校的一些很重要的信息,特别是与教职员工、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有助于公众理解高校办学的一些目标、使命,甚至一些办学困难,有助于公众参与到办学里面,有助于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对高校办学的一些好的想法、好的主意。“不可否认,现在高等教育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说学科的设置不尽合理,招生的方向以及我们学生的毕业分配就业,等等。公众如要献计献策的话,就需要更多的信息,就需要把我们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让公众来分享,做到有针对性的表达。”他说。

另外,他认为高校信息公开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对大学,特别是公共财政投入支持的公立高等学校的监督。他说:“现在高校也存在一些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是资源浪费的情形,也存在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问题,通过这种信息的释放,能够让全社会对高校的空间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督。”

具体实施办法有三大亮点

王锡锌教授认为目前正在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不乏创新性的做法,其中三大亮点让人印象深刻。

他说:“第一,《实施办法》规定了一个非常完善的、我把它叫做‘多层次的、相互结合的高校信息公开执行和监督机制’。因为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否则纸面上写得再好,写得再漂亮,但是如果操作起来、落实起来不能到位,那就是一个摆设。从目前《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来看,这个机制的设计是非常有特色的,充分地结合了我们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特色,同时又体现了《条例》所要求的一种高度的针对性。”

王锡锌教授认为第二个非常有创新性的亮点是,在关于主动公开的这部分内容中,不仅仅是规定了静态的结果信息的公开,也要求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以及决策前的信息公开。

“这是一个非常出彩的地方。很多时候信息公开,我们只知道一个结果。结果出来以后,我们喜不喜欢,都是定了的事,板上钉钉了。就好像菜已经给你烧上了,摆在这里,吃不吃是你的事。我们这个决策前信息公开加动态信息公开,不仅仅给公众更充分的知情权,而且给了他们更有效的参与权,使公众能够和决策过程保持一种互动。”

对信息分割处理是王锡锌教授认为的第三个亮点。他说:“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一种情况,一旦信息涉及到个人秘密、国家秘密的,就一律不公开。这次《实施办法》规定这种情形下把保密的信息隐去,其他信息则可以公开。分割处理体现了工作的精细化,也充分考虑了知情权的需求。”

高校要积极应对信息公开的挑战

《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机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此,王锡锌教授认为,首要的是高校,特别是高校领导对这项工作在认识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主动积极。“这个工作将来不是说我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因为一旦运转起来,你不走,这个制度就推动你走,你不重视也不行。高度重视体现在行动上就是主动积极。比如信息主动公开,许多基础的信息要尽早开始准备,将来还要不断地完善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平台以及相应的机构人员。”

另外,他认为高校还要充分拓展信息公开的范围。“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影响稳定的信息,都要积极、主动地公开。”

根据《实施办法》,高校还应当依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申请公开相关的高校信息,这对高校来说可能是最大的一个挑战。对此,王锡锌教授说:“应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个案的时候,要严格依法。应当公开的,应该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不应当公开的要注意认真说明理由,应当避免那些欲说还休、犹抱琵琶半遮面的‘躲猫猫’做法。否则不利于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我觉得在阐述理由这方面,要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回应。如果我们负责任地回应,其实公众在很多时候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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