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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电视艺术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建设

2009-04-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史可扬 我有话说

电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部门,亟须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并由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谓道德意识,也就是对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有正确的判断,并自觉地歌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

“真”的基本含义是真实,而真实又可以区分为现象的真实和本质的真实两个层面。前者指事物表面的、个

别的、形式的真实;后者亦可叫做“哲理的真实”,指事物深层的、普遍的、内容的真实,二者中,无疑后者是更根本的,也是“真”的核心含义。将这样一个“真”的原则应用于电视节目,其必然的逻辑是:作品不能局限于现象的真实,还必须透过具体的事件,挖掘其反映出来的社会的、人文的、历史的内涵,从而达到本质的真实、哲理的真实。

然而,用这样一个“真”的原则去衡量某些电视节目,尤其是一些文娱类节目,我们不能不感到遗憾。以电视剧来说,不能说没有令我们感动或紧扣时代的优秀剧目,但又不能不承认,在不少电视剧中,还存在着道德意识的缺失。如一个少儿电视剧中,当忠诚的管家在危急时刻解救了小主人的时候,小主人的伙伴们对管家的评价是:他是为了讨好你而已,而在这个时候,创作者没有通过角色给出正确的答案。这样的情节比比皆是,而用这样的道德观念影响孩子无疑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善”是人的“目的性”,是人类实践的普遍要求和现实性,具体到电视节目,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反映社会向前发展的进步要求,它不能以满足少数人的私利为标准,也不能以追求猎奇性、感官刺激性为满足,必须站在历史的、时代的、人道的、社会进步的高度来提出和看待问题,其中的人文主义立场尤其是电视节目的核心及根据。在当下的一些电视作品中,为表现人的所谓的多面性,故意模糊善恶标准,混淆是非概念,如一部年代戏中,一个恶贯满盈的土匪被刻画成为“善人”,所有的恶都被浓墨重彩并加以合理化,这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标准,尤其是善恶标准。

再来看“美”。“美”的表层含义当然是形式的和谐与完整、包装的精致和制作的精良,即形式上的要求。但在美学上,美所涉及的问题关乎人的生存的根本,是对人的生存的本源性承诺,它落实到人的心理上,就是人的理智和情感的和谐自由状态,即“理”的规范性和强制性通过情感上的接受而成为人的自觉要求,成为人内心的渴望和满足。所以,电视节目如何在情感上打动人,是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和文化功能的关键因素。让人遗憾的是,不少文艺作品,常常不去自觉地“审美”,不从人的情感出发,沿着情感逻辑来摄入生活,而是为了迎合市场,追求所谓的个性宁愿“审丑”,把阴暗的东西揭示出来,这当然也不符合当代艺术的美学价值观。

电视艺术发展到今天,在形式的多样化和丰富性、贴近观众以及技术手段探索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出现了一批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堪称精品的节目和栏目。但就电视节目的精神形态而言,还存在着不少令人忧患的现象。许多电视节目日益娱乐化乃至低俗化,几乎接近于以一种缺乏魅力的方式所进行的无聊游戏和无病呻吟。我们所要求于电视艺术所应具有的文化和美学品性,日渐成了奢侈品。甚至可以说,道德意识的缺乏,文化意味的日渐淡薄,是中国电视领域的致命缺陷。

因此,电视作为艺术或精神产品,理应具有一切真正的精神产品都应具有的根本品质:给现实中的人们以精神的泊锚地,给理想以冲破现实藩篱的梦幻空间,让有限的生命获得其永恒和超越性的慰藉。我们需要轻松和发泄,但更需要生存的“诗意”;我们需要让电视发挥它的教育或引导功能,但它首先应以“人性”的方式关照人的存在。所以,让我们漂泊无依的灵魂有所抚慰和归依,使我们的精神有所提升,对人生和世界有所感悟,才是电视艺术所应追求的境界。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有丰厚的美学底韵作为依托,有文化的品位作为标准,即电视节目作为一种精神产品,它必须具有时代和社会的烟火气,与人类心灵的幽深之境相连,它应该具有一种超越精神,把对人精神生活的关照看得远胜于对感性肉体的垂青。这,就是我们呼唤电视应具有文化和道德意识的原因所在,也是我们的殷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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