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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事规则修改抓住了根本

2009-04-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涛 我有话说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未通过提请查敏女士任命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厅长的议案,在媒体上引发一场“茶杯里的风暴”。有人认为,人大对于未通过查敏女士的任命应说明理由。笔者认为,这是打错了靶子,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由代议机构对官员任免进行秘密投票是一种政治惯例,并不需要说明什么理由。要求说明理由就将选举当作考核而不是代表、委员自身意志的体现,而且还可能产生对代表与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

真正负有需要说明理由义务的,倒是提请人大审议任免官员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因为,无论是代表与委员,要对一名官员进行任命或者免职,就必须对被提请的官员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以判断其是否称职,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除的理由。代表与委员选举官员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官员要竞争某一职位,却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来说服选民与代表。从这个角度来看,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可谓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进步。因为,原有的规则只是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修正草案则增加了对提请免职的议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但是,人大议事规则修正案还可以再向前进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时,人大不仅可以要求“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而且,还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要求被任免的人员到会回答询问。这是因为,对于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事件,不但书面介绍很难说明问题,就是有关负责人到场也很难说明问题,有些事情必须由被任免的人员自己到场,回答代表、委员的询问,让代表、委员有一个直观的印象,从而使得任免过程更加阳光、透明和公正。

如果人大对于官员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时听证,代表、委员能经常对任免人员进行质询,而整个过程又是面对社会公开,那么,“暗箱操作”将大大减少,而不合格官员上台也将变得更难,这对于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将十分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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