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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2009-04-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 我有话说

这些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片面、过分地强调某一方面的公正,忽略其他的公正,都会带来一些问题,只有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就要强化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意识。任何以实体公正为由排斥程序公正价值的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以程

序公正为由掩盖实体不公的裁判现象,必须予以有效遏制。修改后的民诉法已经施行一年,其中程序性再审事由占到一半以上,对不能满足正当程序基本要求、可能影响实体公正、可能影响其他程序正常运行的程序问题,要依法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再审程序发现实体有问题的,既要对实体问题予以纠正,也要对程序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实体处理正确的,也要在再审判决中对程序违法进行确认;因程序性事由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还应特别关注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问题,自由裁量明显不当的,应依法纠正。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就要强化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的意识。形式公正解决的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而实质公正解决的则是司法活动正当性、合理性问题。形式公正,实质不公,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公正的形式就没有任何意义;实质公正,但形式不公,公正的结果就不能被当事人所感知、所认可、所服膺,其社会效果也与不公正的结果大体相当。只有实现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的高度统一,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就要强化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相统一意识。主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的主观认识、主观评价或主观感觉,客观公正是某一司法活动在客观上或事实上是公正的。人们对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主观公正是具有多元性的,故而它很难成为衡量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科学标准。但是,任何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都是通过主观公正逐步形成的,客观公正是人们对某一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共识,要力争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全面阐述裁判依据,将法律规范完整地附在后面,尽可能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切实明白。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就要强化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意识。社会公正是人们追求的永恒目标和首要价值,司法公正必须体现社会公正,并保障实现社会公正。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实现司法公正。如果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实现社会公正。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大众对公正的认知客观上存在差异,就要求我们尽量用人民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让社会能够理解;在案件的办理中要更多地尊重社情民意、风俗习惯,争得人民群众的认同;要加强沟通、宣传,获得大众的支持。

坚持全面、立体的公正观,就要强化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相统一意识。由于个案的差别,普遍公正标准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个案的不公正。在个案不公正的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对个案的当事人做一些法外的工作,使他们的利益能够大体上平衡。

全面、立体的公正观给审判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资源,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本文系作者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即席讲话摘要,本报记者袁祥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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