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使用和管理比较混乱,在立法和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和执法权威,应当引起重视,有必要进行规范和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产生、使用和管理的基本现状
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2001年以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依靠国家工商行
驰名商标的管理基本上是空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商业广告中大打“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违法延伸驰名商标的司法含义和行政执法含义,滥用驰名商标,对此无人过问和管理。许多地方政府对在司法程序或行政执法程序中认定、仅作为证据使用(不进入判决主文进行判决)的驰名商标给以一百万乃至数百万元的重奖(不少驰名商标产品一年的全部产值都远远达不到奖金的数额),滥用驰名商标的司法价值和行政执法价值,误导企业追逐驰名商标的虚名。
完善驰名商标制度的几点建议
修改《商标法》。增设“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专章,废除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的双轨制,规定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修改《广告法》。不论法律程序中是否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律禁止企业在商业广告、宣传和包装、装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标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企业在商业广告、宣传和包装装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标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其法律责任。
取消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的制度。禁止任何政府部门、任何机关、任何单位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引导企业艰苦奋斗、苦干实干、合法经营、正当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导向。
规范政府行为。政府应当正确地看待司法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进行正确规范和正确引导,督促企业正常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建立产品信誉,制止企业弄虚作假、急功近利、有名无实、不负责任的行为,树立政府正确的品牌发展战略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