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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正义与全球金融危机的伦理反思

2009-05-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通进 我有话说

编者按对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反思,是当前企业和学术界热切关注的话题。如何深刻剖析造成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以此为鉴,防患未来,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鉴于此,本期学术笔谈刊登两篇文章,从伦理、道德以及社会责任的视角对这一全球性

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导致国际金融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文化矛盾进行思考,以期对深刻认识造成金融危机的根源有所助益。

美国次贷危机已经逐渐演变成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这场危机的真正根源是不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因此,在对这场金融危机进行伦理反思时,我们的道德批判视野应该从华尔街金融界的个人道德素质扩展到国际金融体系本身的制度伦理缺陷。国际正义理念既为我们反思和批判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伦理视角,也为重建并完善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伦理基础。

国际金融体系的不公正性

从国际制度伦理的角度看,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在国际制度层面的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利分配的不公平。发达国家(特别是G7)在现行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享有较多的权利,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边缘地位,难以影响全球金融事务的决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总裁历来都由欧洲人担任,而世界银行行长一职则由美国人垄断。发展中国家在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1974年由西方十大工业国设立)和金融稳定论坛(由西方七国集团于1999年设立)中都没有代表。在IMF的加权投票权份额中,美国享有16.83%,欧盟一共有32%(其中,德国占6%,英国占4.9%),印度1.9%,中国3.66%。IMF的重大议题都需要85%的通过率,因此美国和欧盟享有实际的否决权。

第二,资源分配的不公正。国际金融体系虽然是一种影响所有国家的国际制度,但是,不同国家从这种制度安排中获得的收益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和贸易结算货币的币种都是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货币。提供国际通货的发达国家的银行系统可以享受规模经济效应和其他成本优势。各国出于国际清偿和稳定外汇体系的需要,总是把部分国际储备货币存放在发行国的银行里或购买发行国的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使资金流回发达国家,导致“穷国借钱给富国”的奇特格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施蒂格利茨语)。发达国家不但因此可以无偿享有世界各国以万亿美元计算的财富,还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IMF分配给发达国家的特别提款权(SDR)份额也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其中,美国一国就占有40%的份额,而中国所占份额仅2.34%。全球金融中心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如伦敦和纽约),金融业所带来的收益主要由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分享。

第三,程序的不公正。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一种公平的规则应当是签约各方在理性商谈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或妥协,但是,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运行规则基本上都是由西方七国制定的,其他国家只能被动地接受。国际金融决策的议程大都由西方七国主导。世界银行和IMF的重大决策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发展中国家不太熟悉国际金融事务,在与发达国家谈判时往往处于劣势,它们的合理诉求难以获得满足。一些贫穷国家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参加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还有一些国家不是IMF的成员国,它们完全没有资格参与有关的金融规则的制定。

第四,美元的“超经济剥削”。美元作为国际储备和交易货币的霸权地位不仅使美国获得了巨额铸币税收益,还使之可以大量负债而不用担心破产。任何一个国内收支和国际收支都严重赤字的国家都不可能享有美国那样的财富。通过大量印刷美元并使美元贬值,美国人无偿占有了那些贸易顺差国的许多财富,迫使其他民族为其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埋单。

第五,国际制度的不公正。华尔街的金融肥猫无疑对金融危机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他们不过是美国政府、世界银行和IMF所信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执行者。美国为平衡其国内和国际收支的双赤字而采取的扩张性的金融政策早就埋下了全球金融危机的隐患。美元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垄断与霸权地位使得美元的发行不受其他国家的限制与约束。IMF采取歧视性的监督政策,过多地强调对新兴经济体进行监督,却忽视对重要发达国家的监管。IMF的投票权结构使美国和欧盟具有否决权,这就使得IMF不可能通过任何不利于美、欧利益的决议,也使IMF对美欧几乎不具备监督和约束的能力。因此,美国主导的不公正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才是这场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

不公正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只是更为广泛的国际制度(如国际贸易体系、国际政治体系)的一部分。这种隐蔽而又无处不在的不公正的国际制度,使得发达国家在当今的国际交往中总是处于有利地位,发展中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在全球经济合作中承担着较多的义务。这不仅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日益加大。正如美国学者博格所说,贫穷国家持续贫困的原因并不“仅仅在于穷国自身。全球经济秩序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该秩序反映的是富国及富国人民和企业的利益。”(博格:“‘援助’全球穷人”,载许纪霖主编《全球正义与文明对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因此,要想避免全球金融危机的再度爆发,仅仅依靠提高华尔街金融肥猫们的道德素质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彻底改变包括国际金融体系在内的国际制度本身,才是未雨绸缪的治本之路。

超越现实主义的国际伦理观

为上述不公正的国际秩序(包括国际金融体制)提供伦理辩护的是现实主义的国际伦理观。要站在道义的制高点上反思和批判现存不公正的全球制度安排,我们就必须从理论上揭示和说明现实主义国际伦理观的缺陷,为国际正义理念的确立扫除理论障碍。

在现实主义的国际伦理观看来,伦理和道德规范不适用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因为:(1)文化传统的多元性决定了各民族之间不可能拥有共享的普遍价值;(2)国际社会缺乏强制执行伦理规范的公共权力;(3)伦理关系只存在于民族国家内部的人们之间,而不可能存在于不同国家的人们之间;(4)民族国家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自主的行为体,其行为除了接受来自本国公民的限制,不接受来自其他国家和其他国家人们的限制;(5)有的现实主义者甚至认为,国际政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道德的行为。

然而,为现实主义的国际伦理观提供辩护的这五点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一,随着各国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方面的交流与沟通日益加深,各国与各民族事实上已经接受并共享着许多共同的价值观念(如联合国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宣言)。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国都能自觉地遵守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许多宣言、条约、章程与规范。第二,道德并不以它可以被强制执行或存在一个强制执行的共同权力为前提,也不完全依赖于事实上的相互遵守。一种绝对权威的存在确实有助于人们遵守道德规范,但是,它并不是道德及其可行性的基础。第三,民族和国家是人们认同和忠诚的主要对象,但并不是惟一的对象。比国家更小的家庭、本地社区、职业社团,以及比国家更大的跨国公司、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等也是人们(作为这些组织的成员)认同和忠诚的对象。由于共同的人性和共享的价值,我们还与所有人都存在着伦理关系。这些因素的存在都表明,人们不仅与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成员保持着伦理关系,彼此负有相应的道德义务,而且,人们也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成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伦理关系,因而也彼此负有程度不同的义务。第四,政府的首要义务是促进其国民和国家的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永远没有义务促进其他国家或其他民族的利益。在人际道德中,我们都遵循“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基本道德;我们找不出可信的理由来证明,国家在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时可以有特权不遵守这一基本准则。公司最大限度地促进其股东利益的义务也不能证明公司的所有措施的合理性。即使我们有促进那些与我们有特殊联系的人的义务,我们在履行这些义务时也要遵守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如尊重他人的财产权、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不欺骗、不强迫等。第五,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的存在以承认其他国家具有同等主权为前提。因此,国家主权观念预先设定了尊重他国主权、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事务等伦理规范。国家之间的交往必须要尊重这些基本的伦理规范。

因此,现实主义的国际伦理观的那种认为国与国之间的行为不受道德约束、以及道德原则在民族共同体之外便失去作用的观点,不论是在描述的意义上还是在规范的意义上都是错误的。事实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深化,各民族之间的命运已经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各民族国家的发展和机遇也前所未有地受到各种国际制度安排的影响,影响人类前途和命运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全球金融秩序的稳定、全球气候变暖、国际和平等)都必须要通过国际合作、国际层面的制度创新才能得到解决。而只有以国际正义为基础的国际制度安排,才能获得伦理辩护并为各国所接受。

目前困扰着国际金融体系的所谓“特里芬悖论”(即储备货币发行国无法在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和“三难处境”(即在固定汇率、资本流动和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这三个可取但难以相容的目标中,任何一种国际金融体系都只能满足其中的两个目标),完全是现实主义的国家主权逻辑的产物。如果人类能够以国际正义为基础,创造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的国际储备货币,使那些享有货币特权的国家放弃其不能获得伦理辩护的利益诉求,并自觉接受以联合国为主体的国际机构的约束和监督,那么,这些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国际正义:互利还是公平

作为当代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罗尔斯虽然对正义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和辩护,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却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即作为互利的正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两种正义观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作为国际制度安排之指导原则的国际正义,不应当是作为互利的正义,而应当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只有以这样一种国际正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包括国际金融秩序)才是稳定而可持续的。

作为互利的国际正义观把正义理解为缔约各方经讨价还价而达成的契约,否认在这些契约条款之外存在着某些独立标准。根据这种国际正义概念,民族国家经过谈判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正义的,只要这些契约能被谈判各方所接受。这些契约可以反映民族国家在实力上的差异。一旦某个民族国家认为现存的契约不能给它带来与其实力相称的利益,它就会推翻已达成的契约。这样一来,具有绝对优势的民族国家就可以利用其实力并通过威胁等手段与处于弱势的民族国家签订某种不平等的契约,获得与其较强实力相称的较大利益,进而建立一种从结果上看虽然对强者和弱者都有利、但在结构上却维持着强者的强势地位的制度安排。因此,互利的国际正义观允许民族国家把谈判优势转化为合法的利益。

与互利的国际正义观不同,作为公平的国际正义观不再把国际正义理解为“自利的民族国家出于自利的动机而达成的互利条款”。相反,在这种正义观看来,国际正义的条款是民族国家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公平而合理的、能够获得伦理辩护的条款。正义的原则应当是这样一些:不论从强国还是弱国的角度看都是合理的,能够获得共同的人类理性的认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合理地加以拒斥。因此,作为公平的国际正义观反对把正义行为归结为对自我利益的精致的和间接的追求,它力图把正义与谈判实力分离开来,不允许民族国家把力量的优势转化为额外的利益。

国际正义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纠正谈判实力的不平等提供一个标准。正如英国哲学家布莱恩・伯瑞所说:“正义不应当是为剥削铺平道路的一种设计,不应当是确保具有较强谈判优势的人把其优势自动转化为有利结果的途径。”(伯瑞:《正义诸理论》,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362页)因此,作为互利的国际正义很难说是一种真正的国际正义。毋宁说它只是一种精致的民族利己主义。能够获得伦理辩护的国际正义只能是作为公平的国际正义。事实上,公平正义应当是国际制度的首要价值。解决和预防金融危机的根本出路,是遵守国际正义原则,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后威斯特伐利亚的国际体系,而不是退回到以“丛林规则”为基础的霍布斯似的自然状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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