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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为何遭质疑

2009-05-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冯蕾 我有话说

苏海南: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曾任劳动部综合计划工资司、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副司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

记者: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399元,同比增长13.4%。然而,很多人感到,这个数字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您怎么看?

苏海南:确实有不少人反映数据失真,我以为有五个原因。一是现行统计制度覆盖的范围窄。该数据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制、外资企业等,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在我国城镇工薪劳动者总数大概有2.4亿人,而实际纳入统计的大概只有1.2亿多,近一半工薪劳动者未纳入统计。二是发布的平均工资数据是个人缴纳税费(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前的劳动报酬,这与工薪劳动者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一般有10%多的落差。三是平均工资无法全面反映各层级职工的工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有部分员工工资低于平均数。四是填报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我国统计平均工资的依据是各单位按照统计报表填报的工资数据,但填报本身难免会有失真。比如,由于用人单位年度内人员变动可能发生漏统或重复统计;又如少数非公有企业可能因为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高报数字,以逃避法律责任;而部分工资过高的垄断企业则有可能会低报实发工资水平。五是统计方法存在需改进之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一般是抽样统计,而我国没有采用这一统计方法,仍单一采用报表填报方法。

记者:既然存在问题,那么平均工资是否就失去意义?

苏海南:不能因为水脏就连盆里有用的东西都倒掉,我认为平均工资还是能够反应工资大体状况的,但应做两方面改进。一方面是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使之基本不失真;另一方面是再加上结构性的工资数据,使数据更全面。比如在公布平均工资的同时,可以告诉大家其中的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各是多少。从最高值、最低值等数据中,人们可以进一步了解到工资结构、分配关系。这样发布数据,对社会及有关方面了解真实的工资分配基本情况,改变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状况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目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着手全面的私企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工资收入调查。是否表明未来统计的平均工资整体将会下降?

苏海南:据调查,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只相当于城镇在岗职工统计平均工资的60%左右。所以整体平均工资将会有所下降,也将更接近于目前的真实水平。当然,新统计数据如何发布、何时发布还不知道,但扩大统计范围使数据符合实际是社会所希望的统计部门努力的方向。

记者:那也带来另一个问题,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养老金和退休费发放数额、最低工资标准等,都是以“平均工资”作为重要参考。国家司法部门确定人身损害司法赔偿主要依据的也是“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统计数字的下降,会不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

苏海南:新统计的平均工资下降也会使相应的标准下降。对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重新考虑,区别对待。一是“适当”校正,逐步调整,因为完全调整影响面太大。二是对于有关标准计算基数可分别对待,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已经确定的社保标准基数维持不动,最大限度地保障已纳入社保范围低收入者的既得利益。对于新纳入平均工资统计的职工,他们的社保基数则可考虑参照校正后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经过几年时间过渡,逐渐使新统计的平均工资与原来发布的平均工资拉平。

记者:不可忽视,人们对平均工资质疑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少数极高收入者把平均值拉高了。您怎么看?

苏海南:要完善统计方法,如前面说的同时发布高、中低位工资数据等,但最根本的还是要改变我国收入分配关系的不合理状况。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字,不同行业的工资差距最高达到11倍。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管理问题,调控其中部分人的过高薪酬;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垄断行业过高收入水平的调控,通过多种措施逐步缩小不合理的工资差距,使大部分职工工资等于或接近平均工资水平,维护分配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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