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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先行赔付保证金值得提倡

2009-05-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海秀 我有话说

近日,某电视购物企业出资200万元,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设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先行赔付保证金”。据了解,这是国内电视购物企业首次推出的信誉质量保证金。此

项保证金的设立意味着消费者在购物后,如商品出现质量或相关服务问题,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申请“保证金”赔偿,经北京市消协核查确认后,可动用该款项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这是电视购物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有实际意义的举措,也是企业自律、深化升级服务的有益举措。它的设立,将有利于保障电视购物交易领域消费者的权益,并规范、完善国内电视购物行业的诚信经营。我们也期待更多的企业自觉自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

电视购物作为新兴的行业,近年来发展很快,但由于内部良莠不齐,信用体系较差,加之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法律法规的缺失,行业监管尚存空白,致使部分经营者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北京市消协系统2008年收到消费者关于电视购物侵权投诉达2576件,电视购物产业遭遇严重的“诚信危机”。新京报联合新浪网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也显示: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美容整容是消费者认为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领域。

针对这些情况,北京市消协在2008年点评了部分违规电视购物广告的同时,提出建议――实行“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使消费者的损失风险降到最低。此举引起了较大反响,社会各界纷纷给予支持和肯定。今年“两会”期间,也曾有人大代表提议设立电视购物赔付基金。

先行赔付是一种对事实清楚、赔偿额度认可的消费纠纷进行及时解决的有效制度,在其他行业已有诸多成功实施。无论是就先行赔付制度本身还是就以往的先行赔付案例来看,此次电视购物企业设立保证金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打击假冒欺诈行为,提升行业诚信,促进我国诚信安全购物环境的形成,充分发挥电视购物作为新兴零售业态的商业价值。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设立先行赔付保证金尤其值得提倡。企业多从自身的社会责任着眼,多出台类似先行赔付金这样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对树立消费信心,满足消费者多元化需求,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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