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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管为何紧盯大学教师

2009-05-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木弋 我有话说

大学老师的兼职收入引起了税务部门重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针对高校教师兼职情况比较普遍,意见要求加强教师兼职收入的监管,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此前,这一群体鲜有地在个税改革中被单独提及。

不但被单独提及,此

次国家税务总局还在通知中明确:要重点规范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某地税人员指出,教师的家教费、讲课费、兼职费,一般都不走“工资卡”,且很多由于是私人关系,“账面”上无法显示,税务部门要一一查实存在困难。

笔者以为,按照税法规定,教师在外补课取得的收入是第二份收入,按规定必须自行到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当依法纳税,这是合理合情合法之事。作为知识分子代表的高校教师自应为社会树立榜样。

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高校教师认为,“高校教师兼职、讲学的还没中小学老师多呢!”下一步,是否也应把他们纳入征管范围?其实,除了教师这个群体,监管部门更应把眼光放宽,比如国企高管、演艺明星等人群,在这些阶层中隐性收入问题其实也是十分突出的。但由于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纳税意识的缺失,富人寡税的情况仍屡见不鲜。

再一方面,有关人士指出,这次把重点监管对象放在高校是考虑到操作层面的原因,毕竟高校教师的讲学一般是单位性质的,监管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而笔者以为,如果仅因为对其监管更具操作性,而把高校教师个税列为重点征管对象,那也未免“只捡芝麻”论了――那是否意味着那些不易监管的阶层反而就得了“大便宜”了?笔者以为,恰恰是那些非透明收入途径较多、个人所得难以监管的人群,更应纳入监管者的视野。所以,还需进一步加大政府、银行、证券机构的密切协作,推进征信系统信息化建设,使个税的公平化征管真正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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