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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合法共享空间

2009-05-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春燕 我有话说

编者按为了倡导对知识创造成果的合法共享、使用与演绎,2002年12月,作为开放许可协议重要代表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简称CC协议)由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 e Commons)在美国正式发布。通过独特的授权方式,CC协议将对著作权的

利用从传统的“所有权利保留”模式,发展为灵活的“一些权利保留”模式,从而帮助在网络环境构建一个合理、平衡并灵活的著作权体系。

作为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的负责人,本文作者对CC协议有着深刻的理解与感受;同时,为了将这种灵活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协议介绍到中国大陆,CC中国大陆项目与国内相关机构联合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

在著作权领域默认的限制性规则日益严苛的今天,CC协议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力图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

克服传统保护的不足

在国际著作权保护领域,“所有权利保留”为传统的著作权行使模式。根据该模式,除了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对作品的任何一种使用均受到制约,都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授权。与“所有权利保留”相对应的是“无权利保留”的公共领域。CC协议推行的是一种介乎于“所有权利保留”及“无权利保留”之间的适中模式,即“一些权利保留”(Some R ights R e-served)。“所有权利保留”侧重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及对作品使用的限制,在网络环境下,该模式对作品的正常传播以及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影响。而伴随着网络技术出现的各种作品协同创作方式,需要一种灵活的权利保护模式。依照“一些权利保留”,作者在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下,其作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自由传播、复制或修改,从而使其他人能够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创作素材,以此增加网络领域的创造性公共资源,方便作品传播,促进著作权保护。

科学的作用不仅在于创造新的知识,也在于创造让大家都能够获得的知识――知识共享的背后,正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理念。例如,互联网档案馆致力于实现“人类知识的普遍可获得性”,并通过CC协议许可来实现知识共享,保证免费分享知识。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发布会(2006年3月29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上的发言中指出:知识共享不是忽视著作权,而恰恰是看到著作权的重要,只不过所推崇的是达到一种平衡,让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都能通过自愿的选择进行知识共享,这样既尊重原创者的利益,又让大众受益。

在世界各地受到欢迎

CC协议包含以下授权要素: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禁止演绎。根据上述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6套核心的CC协议,即:“署名”,“署名―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禁止演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以及“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相关权利人可以根据意愿自由选择适合需求的CC协议类型。CC协议的授权方式简便易行,可以解决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普遍重视与欢迎。

作为全球知识共享运动的标志,CC协议目前被正式引入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52个司法管辖区,并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于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教育等各个领域中。据不完全统计,使用CC协议的作品已经从2003年(该协议发布第一年)的100万件上升至2009年初的1亿5千万件。

CC协议的生命力一方面体现在授权要素的国际标准,另一方面体现在根据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本地化的特点。两方面的结合使CC协议既可以应对网络环境下对规则统一的要求,又具备在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受到法院支持的基本条件。

在中国的有益实践

中国大陆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于2006年3月29日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向社会发布。自那时起,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大陆成为一种富有意义的本地化法律工具,目前已经有大量的中文网站及内容采用了CC协议。一些致力于科学文献和科学数据开放获取的机构知识库,如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机构知识库,也鼓励和支持作品提交者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授权模式。

为了使CC协议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所认识,CC中国大陆项目在过去的3年里与各个领域的相关机构合作,组织各种学术推广活动。例如,2009年3月与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及美国国家科学院CODATA国家委员会合作,共同主办“科学文献与科学数据通用许可国际研讨会”,探讨在中国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应用于政府资助的科学文献和科学数据的前景。

如果说对于著作权保护严格的西方社会来说,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意味着放弃部分权利,因而是从传统的对私权的严格保护过渡至“一些权利保留”,那么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全社会共享知识创造成果”传统的社会来说,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则具有了不同意义――那是一种从对知识财产的共同所有到对知识财产的适度著作权保护。从该意义上讲,知识共享许可实际上扮演着一种著作权教育与普及的角色,并可以帮助培育一种全社会自觉分享的意识与态度――这一点对于在网络环境下构建一个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法共享空间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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