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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基础测绘条例》

2009-05-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吴晶晶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6号国务院令,公布《基础测绘条例》,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0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基础测绘规划、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

出,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其中,地方的基础测绘规划,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军事机关的意见。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应急保障措施。

条例同时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国家依法保护基础测绘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条例还指出,国家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其中,1:100万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条例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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