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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09-06-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中国道路”: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

左卫民在《法学》二○○九年第四期撰文指出,一九七九年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确立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一九七九年刑事诉讼法的拓展与推进。纵观中国刑事诉讼制

度三十年,可以明显地看到其变迁的独特性。在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当口,我们应该基于客观与科学的立场,明确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道路的独特性,总结其间的经验教训。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制度法制化建设的继续前进,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后发性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提供一条具有借鉴价值的“中国道路”。

恩格斯的健康人格思想

邵慧萍、王江松在《江汉论坛》二○○九年第四期撰文认为,恩格斯的人格理论包括人格的构成理论、人格的历史发展理论和健康人格(共产主义新型人格)理论。恩格斯健康人格理论的主要特征:一是创造、发展的需要超越生存的需要上升到首位;二是合作的需要或社会结合的需要上升到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两个方面的人格特征的结合标志着“真正的人”的普遍生成。恩格斯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片面的、畸形发展的人才能够转化为“真正的人”。恩格斯的健康人格理论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风险预防原则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挑战

邓纲在《社会科学研究》二○○九年第三期撰文指出,风险预防原则涉及到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经济与社会目标冲突、举证责任倒置、风险评估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挑战。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保守倾向,在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冲突中倾向于选择社会目标。因此,合理掌握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度”,变得至关重要。风险预防原则框架下的政府决策应建立在合理衡量成本收益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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