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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完善

2009-06-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冯永锋 我有话说

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完善中国环境治理机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本报北京6月8日电《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1年以来,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离公众

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公众还应当持续地关注环境现状,相关部门也应持续地向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实现公布者与使用者的良性互动。

公众环境信息研究中心花了一年时间,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一年来的表现进行了调研,对全国113个城市2008年度污染源监管信息进行了初步评价。结果显示,环境信息公开在中国许多城市取得了进展。但同时,仍有许多城市环保部门依旧无法满足公众的要求,面对公众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申请,往往以“不宜公开”、涉及企业商业机密、需要申请者出示上级部门的公函等理由加以拒绝。

针对此种现象,马军认为,环境信息公开对克服地方保护、提升政府应对环境危机的能力、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都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任何人对当地的环境存在疑虑和担忧,一定要积极向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公开充足的环境信息。马军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在更多的信息载体上公布环境信息,因为目前很多机构只在网站上公布,这影响了那些不习惯和不方便上网的公众,倘若信息载体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拓展,将便利更多公众能够有效利用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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